什麼是閒置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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閒置土地是指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超過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或者劃撥決定書約定、規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一年未動工開發的國有建設用地。已動工開發但開發建設用地面積佔應動工開發建設用地總面積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資額佔總投資額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開發建設滿一年的國有建設用地,也可以認定爲閒置土地。

什麼是閒置土地

明確規定,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認定的閒置土地,不屬於持有並準備增值後轉讓的土地使用權。根據《閒置土地處置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令第5號)的規定,閒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後,未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過規定的期限未動工開發建設的建設用地。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認定爲閒置土地:

(1)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或者建設用地批准書未規定動工開發建設日期,自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建設用地批准書頒發之日起滿1 年未動工開發建設的;

(2)已動工開發建設但開發建設的面積佔應動工開發建設總面積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資額佔總投資額不足25%且未經批准中止開發建設連續滿1 年的。

法律分析:對企業尚未利用的閒置土地,應出具有關部門的批准文件或認定書,經企業自行申報可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否則都應繳納土地使用稅。法律依據:《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九條徵用的耕地,自批准徵用之日起滿一年時開始繳納土地使用稅;徵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徵用次月起繳納土地使用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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