僞造、變造會計憑證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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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僞造、變造會計憑證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如下:

僞造、變造會計憑證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包括

1、對於僞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的行爲,我國刑法明確爲犯罪的,應承擔刑事責任,按照刑法的有關規定分別定罪、處罰;

2、僞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或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情節較輕,社會危害不大,根據刑法的有關規定,尚不構成犯罪的,應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可對單位並處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由其所在單位或有關單位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其中的會計人員,五年內不得從事會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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