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交檢察院是不是已經定罪了

來源:趣味百科館 1.54W

不是。公安機關將案卷移交檢察院,只說明公安機關已經偵查完畢,是否,還應該由檢察院審覈之後再做決定。

檢察院提起公訴後,對犯罪嫌疑人罪行的認定和量刑以的判決爲準。

移交檢察院是不是已經定罪了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七條 凡需要提起公訴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第一百六十八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的時候,必須查明:(一)犯罪事實、情節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的認定是否正確;(二)有無遺漏罪行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三)是否屬於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四)有無附帶民事訴訟;(五)偵查活動是否合法。第一百六十九條 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人民檢察院審查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期限。

第一百八十一條 人民對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查後,對於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的,應當決定開庭審判。一般刑事案件從刑事拘留到移交檢察院需要二至三個月的時間。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刑事拘留。

對於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24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爲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移交檢察院是不是已經定罪了

公安機關將案卷移交檢察院,只說明公安機關已經偵查完畢,是否,還應該由檢察院審覈之後再做決定。檢察院提起公訴後,對犯罪嫌疑人罪行的認定和量刑以的判決爲準。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七條 凡需要提起公訴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第一百六十八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的時候,必須查明:(一)犯罪事實、情節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的認定是否正確;(二)有無遺漏罪行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三)是否屬於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四)有無附帶民事訴訟;(五)偵查活動是否合法。第一百六十九條 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人民檢察院審查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期限。

移交法院是不是已經定罪了

法律分析:移交法院不是已經定罪。案件移交到檢察院不一定都會判刑的。

經過檢察院的審查,對於沒有構成犯罪或者犯罪輕微的還可以作出不起訴或者免予起訴的相關決定。

當然,移交檢察院的案件大多是情況下其實是要判刑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爲是犯罪的;(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刑事案件公安機關移交檢察院是不是已經證據確鑿了?是不是會判刑?

1、刑事案件公安機關移交檢察院不是已經證據確鑿了,不一定會判刑;2、如果檢察院發現不應當逮捕的時候,會立即釋放。3、公安機關將案卷移交檢察院,只說明公安機關已經偵查完畢,是否起訴,還應該由檢察院審覈之後再做決定。

檢察院提起公訴後,對犯罪嫌疑人罪行的認定和量刑以法院的判決爲準。

具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如下:1、第九十二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於各自決定逮捕的人,公安機關對於經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須在逮捕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逮捕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2、第九十三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後,人民檢察院仍應當對羈押的必要性進行審查。對不需要繼續羈押的,應當建議予以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

有關機關應當在十日以內將處理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3、第九十四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如果發現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強制措施不當的,應當及時撤銷或者變更。公安機關釋放被逮捕的人或者變更逮捕措施的,應當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檢察院。

擴展資料1、《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七條凡需要提起公訴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2、第一百六十八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的時候,必須查明:(一)犯罪事實、情節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的認定是否正確;(二)有無遺漏罪行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三)是否屬於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四)有無附帶民事訴訟;(五)偵查活動是否合法。3、第一百六十九條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4、第一百八十一條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查後,對於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的,應當決定開庭審判。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