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誌書幾年修訂一次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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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年左右。地方誌書每20年左右編修一次。

《地方誌》是記述當地情況的一種史志,一般有全國性的總志和地方性的縣誌兩種,它是研究歷史以及歷史地理的非常重要的一種資料。

地方誌書幾年修訂一次呀

地方誌書,是指全面系統地記述本行政區域自然、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的歷史與現狀的資料性文獻。各級人民政府下轄的地方誌機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地方誌工作的領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地方誌工作的機構主管本行政區域的地方誌工作,其他組織和個人不得編纂。以縣級以上行政區域名稱冠名、列入規劃的地方誌書經審查驗收,方可以公開出版。

以縣級以上行政區域名稱冠名的地方綜合年鑑,經本級人民政府或者其確定的部門批准,方可以公開出版。地方誌應當在出版後3個月內報送上級人民政府負責地方誌工作的機構備案。以縣級以上行政區域名稱冠名的地方誌書、地方綜合年鑑爲職務作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其著作權由組織編纂的負責地方誌工作的機構享有,參與編纂的人員享有署名權。

《地方誌工作條例》 第十條 地方誌書每20年左右編修一次。每一輪地方誌書編修工作完成後,負責地方誌工作的機構在編纂地方綜合年鑑、蒐集資料以及向社會提供諮詢服務的同時,啓動新一輪地方誌書的續修工作。2005年5月18日總理溫家寶發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公佈《地方誌工作條例》並即日起施行。

其中,第十條:地方誌書每20年左右編修一次。每一輪地方誌書編修工作完成後,負責地方誌工作的機構在編纂地方綜合年鑑、蒐集資料以及向社會提供諮詢服務的同時,啓動新一輪地方誌書的續修工作。《地方誌工作條例》是第一部有關地方誌的全國性法規,於2005年5月18日由總理溫家寶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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