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樂死過程痛苦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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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樂死過程痛苦嗎

安樂死(Euthanasia)指對無法救治的病人停止治療或使用藥物,讓病人無痛苦地死去。 “安樂死”一詞源於希臘文,意思是幸福地死亡。它包括兩層含義,一是安樂的無痛苦死亡;二是無痛致死術。

中國的定義指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狀態下,由於精神和軀體的極端痛苦,在病人和其親友的要求下,經醫生認可,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無痛苦狀態中結束生命過程。

2017年10月22日,韓國保健福祉部稱,從2017年10月23日至2018年1月15日將試行《維持生命醫療決定法》(也稱《安樂死法》),臨終患者可以自己決定是否繼續接受維持生命的治療。

實施條件

對重度精神病患者、重度殘疾人及處於不可逆昏迷中的植物人,實施使其在無痛苦感受中死去的行爲。

狹義專指對身患絕症、臨近死亡、處於極度痛苦之中的患者,實施促使其迅速無痛苦死亡的一種方式。又稱無痛苦死亡。 一般多指後者。各國對安樂死是否合法存在爭論。持肯定態度的學者認爲安樂死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從現代醫學知識和技術上看,病人患不治之症並已臨近死期;

2、病人極端痛苦,不堪忍受;

3、必須是爲解除病人死前痛苦,而不是爲親屬、國家、社會利益而實施;

4、必須有病人神志清醒時的真誠囑託或同意;

5、原則上必須由醫師執行;

6、必須採用社會倫理規範所承認的妥當方法。

行爲分類

一般分爲兩大類:

1、積極的(主動的)安樂死,指採取促使病人死亡的措施,結束其生命,如當病人無法忍受疾病終末期的折磨時。

2、消極的(被動的)安樂死。即對搶救中的病人如垂危病人不給予或撤除治療措施,任其死亡。

在安樂死的討論中,還應區分以下兩種情況:

1、垂危病人的安樂死。這裏,安樂死只不過使死亡時間稍稍提前一些。

2、非垂危病人的安樂死。若不進行安樂死,病人可以存活相當長時間,並且不一定自覺痛苦,但他的生活質量是低下的,對社會家庭是一個負擔。例如畸形或發育不全的嬰幼兒或患不治之症但尚未處於垂危階段的病人,以及植物人等。

無論從倫理學還是從法學的角度來看,消極的安樂死接近自然死亡,而積極的安樂死則接近故意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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