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面積計算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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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統一的建築面積計算規則,是國家經委於1982年頒佈的法規性文件,其主要計算規則如下:

1.計算建築面積的範圍

(1)單層建築物不論其高度如何均按一層計算,其建築面積按建築物外牆勒腳以上的外圍水平面積計算。單層建築物如帶有部分樓層者,亦應計算建築面積。

(2)高低聯跨的單層建築物,如需分別計算建築面積,當高跨爲邊跨時,其建築面積按勒腳以上兩端山牆外表面間的水平長度乘以勒腳以上外牆表面至高跨中柱外邊線的水平寬度計算;當高跨爲中跨時,其建築面積按勒腳以上兩端山牆外表面間的水平長度乘以中柱外邊線間的水平寬度計算。

(3)多層建築物的建築面積按各層建築面積的總和計算,其底層按建築物外牆勒腳以上外圍水平面積計算;二層及二層以上按外牆外圍水平面積計算。

(4)地下室、半地下室、地下車間、倉庫、商店、地下指揮部等及相應出入口的建築面積按其上口外牆(不包括採光井、防潮層及其保護牆)外圍的水平面積計算。

(5)用深基礎做地下架空層加以利用,且層高超過2.2米的,按架空層外圍的水平面積的一半計算建築面積。

(6)坡地建築利用工作之便吊腳做架空層加以利用,且層高超過2.2米,按圍護結構外圍水平面積計算建築面積。

(7)穿過建築物的通道不計算建築面積,建築物內的門廳、大廳不論其高度如何,均按一層計算建築面積。門廳、大廳內迴廊部分按其水平投影面積計算建築面積。

(8)圖書館的書庫按書架層計算建築面積。

(9)電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建築物自然層計算建築面積。

(10)舞臺燈光控制室按圍護結構外圍水平面積乘以實際層數計算建築面積。

(11)建築物內的技術層,層高超過2.2米的,應計算建築面積。

(12)有柱雨篷按柱外圍水平面積計算建築面積,獨立柱的雨篷按頂蓋的水平投影面積的一半計算建築面積。

(13)有柱的車棚、貨棚站臺等按柱外圍水平面積計算建築面積;單排柱、獨立柱的車棚、貨棚、站臺等按頂蓋的水平投影面積的一半計算建築面積。

(14)突出屋面的有圍護結構的樓梯間、水箱間、電梯機房等按圍護結構外圍水平面積計算建築面積。

(15)突出牆外的門斗按圍護結構外圍水平面積計算建築面積。

(16)封閉式陽臺、挑廊,按其水平投影面積計算建築面積。凹陽臺、挑陽臺按其水平投影面積的一半計算建築面積。

(17)建築物牆外有頂蓋和柱的走廊、檐廊按柱的外邊線水平面積計算建築面積。無柱的走廊、檐廊按其投影面積的一半計算建築面積。

(18)兩個建築物之間有頂蓋的架空通廊,按通廊的投影面積計算建築面積。無頂蓋的架空通廊,按其投影面積的一半計算建築面積。

(19)室外樓梯作爲主要通道和用於疏散的均按每層水平投影面積計算建築面積;樓內有樓梯的,室外樓梯按其水平投影面積的一半計算建築面積。

(20)跨越其他建築物、構築物的高架單層建築物,按其水平投影面積計算建築面積,多層者按多層計算。

建築面積計算規則

2.不計算建築面積的範圍

(1)突出牆面的構件、配件和藝術裝飾,如柱、垛、勒腳、臺階、無柱雨篷等。

(2)檢修、消防等用的室外爬梯。

(3)層高2.2米以內的技術層。

(4)構築物,如獨立煙囪、煙道、油罐、水塔、儲油(水)池、貯倉、圓庫、地下人防干支線等。

(5)建築物內外的操作平臺、上料平臺及利用建築物的空間安置箱罐的平臺。

(6)沒有圍護結構的屋頂水箱。舞臺及後臺懸掛幕布、佈景的天橋、挑臺。

(7)單層建築物內分隔的操作間、控制室、儀表間等單層房間。

(8)層高小於2.2米的深基礎地下架空層、坡地建築物吊腳架空層。

3.其他

在計算建築面積時,如遇上述以外的情況,可參照下述規則進行辦理。

與建築面積有關的重要技術經濟指標

與建築面積有關的重要技術經濟指標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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