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馬分肥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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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馬分肥指企業利潤按國家徵收的所得稅金、企業公積金、職工福利獎金和資方的股息紅利四部分。一九五六年全行業公私合營後,資方的股息紅利被定息代替。四馬分肥按照繳納給國家的所得稅,企業的公積金、職工的福利獎金和資方的利潤四個方面進行分配。

四馬分肥是指

“四馬分肥”是社會改造中對民族企業的利潤分配形式。1956年以前,國家規定私營企業和公私合營企業全年盈餘按以下四方面分配:國家稅金約爲30%,企業公積金約爲10%~30%,職工福利獎金約爲5%~15%,股東紅利、董事、經理、廠長的酬金約爲25%,稱“四馬分肥”。

四馬分肥是指 第2張

1956年,私營企業全行業公私合營後國家規定,原私營企業家不再參加原企業的盈餘分配,而是按其擁有的股額由國家付給年息,一律按年息五釐付給。原訂付定息7年,後又延長3年,1966年9月停付。

四馬分肥是指 第3張

農業互助合作運動的發展和糧食統購統銷政策的實行,直接推動資本主義工商業社會主義改造的進程。1953年6月,中央兩次召開政治局擴大會議進行討論,確定經過國家資本主義改造資本主義工業的方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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