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房地產登記可由當事人單獨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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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情形的房地產登記,當事人可以單獨申請:

1、土地使用權或建築物、附着物所有權的初始登記;

2、因繼承或遺贈取得房地產的轉移登記;

3、因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調解而取得房地產權利的有關登記;

4、變更登記;

5、因土地使用年期屆滿的註銷登記;

6、因房地產權利證書滅失、破損而重新申領、換領房地產證書等其他登記。

哪些房地產登記可由當事人單獨申請

1、總登記

總登記也叫靜態登記,是在一定行政區域和一定時間內進行的房屋權屬登記。

2、土地使用權初始登記

以出讓或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權利人應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初始登記。

3、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

初始登記是指新建房屋申請人,或原有但未進行過登記的房屋申請人原始取得所有權而進行的登記。

4、轉移登記

轉移登記是指房屋因買賣、贈與、交換、繼承、劃撥、轉讓、分割、合併、裁決等原因致使其權屬發生轉移而進行的登記。

5、變更登記

變更登記是指房地產權利人因法定名稱改變、或是房屋狀況發生變化而進行的登記,包括改建、添建,用途變化等。

6、他項權利登記

他項權利登記是指設定抵押、典權等他項權利而進行的登記。

7、註銷登記

註銷登記是指房屋權利因房屋或土地滅失、土地使用年限屆滿、他項權利終止、權利主體滅失等而進行的登記。下列幾種情況均應申請註銷登記:

(1、房屋滅失,所有權的要素之一客體滅失,房屋所有權不復存在;

(2、土地使用權年限屆滿,房屋所有權人未按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規定申請續期,或雖申請續期而未獲批準的,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

(3、他項權利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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