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房地產登記可由當事人單獨申請
來源:趣味百科館 2.65W
下列情形的房地產登記,當事人可以單獨申請:
1、土地使用權或建築物、附着物所有權的初始登記;
2、因繼承或遺贈取得房地產的轉移登記;
3、因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調解而取得房地產權利的有關登記;
4、變更登記;
5、因土地使用年期屆滿的註銷登記;
6、因房地產權利證書滅失、破損而重新申領、換領房地產證書等其他登記。
1、總登記
總登記也叫靜態登記,是在一定行政區域和一定時間內進行的房屋權屬登記。
2、土地使用權初始登記
以出讓或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權利人應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初始登記。
3、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
初始登記是指新建房屋申請人,或原有但未進行過登記的房屋申請人原始取得所有權而進行的登記。
4、轉移登記
轉移登記是指房屋因買賣、贈與、交換、繼承、劃撥、轉讓、分割、合併、裁決等原因致使其權屬發生轉移而進行的登記。
5、變更登記
變更登記是指房地產權利人因法定名稱改變、或是房屋狀況發生變化而進行的登記,包括改建、添建,用途變化等。
6、他項權利登記
他項權利登記是指設定抵押、典權等他項權利而進行的登記。
7、註銷登記
註銷登記是指房屋權利因房屋或土地滅失、土地使用年限屆滿、他項權利終止、權利主體滅失等而進行的登記。下列幾種情況均應申請註銷登記:
(1、房屋滅失,所有權的要素之一客體滅失,房屋所有權不復存在;
(2、土地使用權年限屆滿,房屋所有權人未按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規定申請續期,或雖申請續期而未獲批準的,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
(3、他項權利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