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房如何鑑定滿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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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定安置房滿五年可以看契稅票填發的日期和房產證下發的日期,這兩者按照孰先原則計算,也就是說,契稅票和房產證任何一個滿五年都算作房屋已滿五年。

安置房如何鑑定滿5年

一般情況下,拆遷安置房分爲兩大類,一類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動遷居民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購的中低價商品房。這類房子的房屋產權是屬於個人的,但是它的所有權是有限制的,也就是說在一定期限內(一般情況下是5年),房子是不能上市交易的。

另一類是因房產開發等因素而動拆遷,動拆遷公司通過其他途徑安置或代爲安置人購買的中低價位商品房(與市場價比較而言)。這種房子和一般的商品房相比沒有什麼區別,沒有轉讓期限的限制,可以自由上市交易。

如果拆遷安置房取得房權,並且沒有規定限制對外出售,或者限制轉讓5年的期限已滿,這樣的拆遷安置房和一般的商品住宅沒什麼區別,這樣的安置房可以買賣。

尚未取得產證的拆遷安置房,按《物權法》規定,房屋屬於不動產,不動產產權以房地產管理部門登記備案爲準,沒有登記備案的,除法律特殊規定的情形外,不具有物權法上的產權效力。也就是說此類安置房還沒有取得安全產權,對外出售是不合法的。即使簽訂附生效的買賣合同,期間風險也甚大。

沒有產權證的拆遷安置房,或者有產權證但5年內限制轉讓的拆遷安置房,從簽訂合同到將來辦理產權轉移的時間漫長,不確定因素多,可能會出現如下一些風險:

1.家庭成員內部可能對拆遷安置房的分配有異議,萬一協商不成,可能起訴到法院解決,最終確定的合法權益人是誰還無法確定;

2.無產權的拆遷安置房可能因其他原因導致無法辦理產權證;

3.因交易時間漫長,房價變動可能性大,如果出售方爲謀取更大利益,將房屋房價賣給他人,並在可以過戶交易時先行過戶給他人,那麼購買方就很難實現購房,只能主張債權;

4.在購買方等待過戶的漫長時間內,有可能發生因出售方自身債務糾紛,導致房屋被債權人申請法院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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