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首與坦白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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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與坦白的區別:

自首和坦白均屬於犯罪人犯罪後對自己所犯罪行的態度的範疇。它們是兩種不同的現象,又存在着許多聯繫。坦白有廣義和狹義兩種解釋。廣義的坦白包括自首,自首是坦白的內容之一,是坦白的最高形式。

1、是否自動投案:自首是犯罪人自動投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而坦白是被動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2、罪行是否已被司法機關掌握: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是自首。而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已經掌握的本人罪行的,是坦白。

自首與坦白的區別

3、歸案方式不同:自首是犯罪人自動投案而來,坦白的犯罪人則是被動歸案而來。

4、交代罪行不同:自首的犯罪人所交代的既可以是已被發覺的罪行,也可以是尚未被發覺的罪行,但如果是歸案以後的自首,則交代的必須是被指控的罪行以外的罪行;而坦白的犯罪人所交代的則只限於已被發覺、被指控的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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