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公司延期交房注意事項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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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催告在合理期限內履行的,買受人不能解除合同但可以要求開發商賠償損失;如果在合理期限內未能滿足要求,並且開發商未能給出適當的理由,買方可以終止合同,所有損失由開發商承擔。

房產公司延期交房注意事項有什麼

1、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開發商出現延期交房時最常見的抗辯理由。所謂“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必須同時具備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三個條件纔可構成不可抗力。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如果是不可抗力原因導致開發商逾期交房的,開發商不需承擔違約責任。這是法律的直接規定,即使雙方在合同中沒有進行約定,當遇到不可抗力事件時,開發商仍可直接引用法律條款來免責。開發商常常對“不可抗力”作擴大解釋,比如將下雪、雨水多、夏天天氣熱、甚至大學聯考期間禁止施工這些作爲不可抗力來狡辯。這裏提醒購房者注意,下雨下雪都是自然現象,如果沒有形成災害是不能作爲不可抗力的。而大學聯考亦是每年都舉行的,這些事件均是在雙方簽訂合同時可以預見的,不符合不可抗力的構成條件,這樣抗辯理由是不能成立的。

2、以交鑰匙時間爲房屋交付時間。商品房交付應當符合法律的規定以及合同的約定,有的開發商在房屋沒有任何竣工驗收合格憑證的情況下,以各種方式通知購房者收房,在向購房者交鑰匙的同時,要求購房者簽下“房屋接收單”,在接收單上往往會註明房屋質量合格,本人無異議之類的文字。很多業主缺乏經驗,簽下“接收單”,在產生糾紛起訴到法院的時候,開發商以已經交房爲理由抗辯,使購房者陷入被動。爲了避免爭議,購房者在房開商擬交付的房屋未符合條件的情況下,比如無法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等,此時完全可以不接收鑰匙,更不能在“房屋接收單”之類的文件上簽名。

3、訴訟時效。在超過合同約定的交房日兩年才交房的情況下,開發商一般會以超過訴訟時效進行抗辯。這裏提醒購房者,在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上,應當區分具體情況:房屋具備法定交付條件,訴訟時效期間自合同約定的交付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如果房屋尚不具備法定的交付條件,訴訟時效期間應從房屋具備法定的交付條件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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