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代理和編制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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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代理,是一種人力資源外包形式,是企業根據需求將一項或多項人力資源管理工作或職能外包出去,由專業的第三方代理。人事代理制就是合同制,與正式編制的相比,穩定性要差一些,即合同是可以解除,而正式職工只有在犯罪、嚴重過失的情況下才會被開除或解聘。

人事代理與正式編制:總體來說這兩類(正式編制,人事代理編制)人員在工資、保險、福利待遇上並沒有本質的區別,但兩類人員在身份上有本質的區別:事業單位正式行政編制,檔案在人事組織部存放,事業單位的老職工是是事業編制,檔案在人事局或人事科存放; 事業單位的新進人員(必須是人事部門與事業單位主管部分共同組織的公考招考進入的有些單位碩士按引進人才可以免考)也是事業編制,但只是佔有編制,但編制不具體到某個人,其檔案在人事局主管的人才交流中心託管,實行人事代理;除了上面兩種還有第三種那就是事業單位自己招聘的人員(即:沒有通過人事部分、與單位主管部分的批准)無編制,雖然也與單位簽訂合同,但僅僅充其量也就是勞動合同而已(後面我還會提到)。

人事代理和編制的區別

因爲現在正值事業單位改革,全國各地情況不盡一致。總體趨勢是事業單位實行崗位管理、定編不定人,採用靈活的用人機制!切實調動人員的積極性。新進人員都只是佔編制、屬於事業單位在職在編人員,但都無編制,因爲以後的編制是單位的,不是個人的。拓展資料:人事代理是指依法經批准成立的人事代理機構,在規定的業務範圍內,接收單位或者個人的委託,依法代理有關人事管理、服務工作。

對人事代理的定義中可以看出,人事代理實質上一個民事代理合同,人事代理的雙方爲依法成立的人事代理機構和用人單位或者個人,當事人雙方並不存着行政隸屬關係而是平等的民事關係。人事代理是我國人事制度改革的產物,人事部較早於1995年開始推行,主要是爲了降低用人單位的人力資源成本,簡單說來就是將“單位人”變成“社會人”,實現人事關係管理與人員使用相分離,用人單位只管使用人,而將與人事相關的管理工作,如檔案管理、職稱評定、社會保險等委託給合法設立的人才中介機構處理。人事代理首先是在高校以及事業單位和沒有人事權的外資企業中推行,隨後慢慢的擴展到國有企業和其他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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