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建築面積的分攤方法有哪些
來源:趣味百科館 1.28W
共有建築面積的分攤方法有:
1、住宅樓以幢爲單元,按各套內建築面積比例分攤;
2、商住樓根據住宅、商業不同使用功能,按建築面積比例分攤成住宅和商業兩部分;
3、綜合樓按各自功能,參照商住樓的分攤方法進行分攤。
1、可以分攤的共有建築面積。
1)共有的電梯井、管道井、垃圾道、觀光井(梯)、提物井;
2)共有的樓梯間、電梯間;
3)爲本幢服務的變電室、水泵房、設備間、值班警衛室;
4)爲本幢服務的公共用房、管理用房;
5)共有的門廳、大廳、過道、門廊、門斗;
6)共有的室外樓梯;
7)共有的地下室、半地下室;
8)公共建築之間的分隔牆,以及外牆(包括山牆)水平投影面積一半的建築面積。
2、不應分攤的建築面積
1)作爲人防工程的建築面積;
2)獨立使用的地下室、半地下室、車庫、車棚;
3)爲多幢服務的警衛室、設備用房、管理用房;
4)用作公共休憩用的亭、走廊、塔、綠化等建築物;
5)用作公共事業的市政建設的建築物。
1)產權各方有合法權屬分割文件或協議的,按文件或協議規定執行;
2)無產權分割文件或協議的,可按相關房屋的建築面積按比例進行分攤。
根據共有建築面積的使用功能,共有建築面積主要的可分成三類:
1、全幢共有共用的建築面積:指爲整棟服務的共有共用的建築面積,此類共有建築面積由整棟進行分攤。
2、功能區共有共用的建築面積:指專爲某一功能區服務的共有共用的建築面積,例如某棟樓內,專爲某一商業區,或辦公區服務的警衛值班室、衛生間、管理用房等。這一類專爲某一功能區服務的共有建築面積,應由該功能區內分攤。
3、層共有共用建築面積:由於功能設計不同,共有建築面積有時也不相同,各層的共有建築不同時,則應區分各層的共有建築面積,由各層各自進行分攤。例如各層的衛生間、公共走道等各不相同時,可分層各自分別進行分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