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管理費什麼時候開始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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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管理費一般是從業主簽字收房開始起算的,也有物業管理公司以住戶辦理入住手續時開始計取管理費的。如果購房人在購房時,開發商與購房人雙方對物業管理費計取另有約定的除外。

物業管理費什麼時候開始起算

一、業主的建築物區分所有權

1、以法律形式設定了居委會指導和協助設立業主大會、選舉業委會的法定義務

《民法典》第277條第2款,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居民委員會應當對設立業主大會和選舉業主委員會給予指導和協助。

2、調整了業主的共同決定事項及表決規則

《民法典》第278條,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

(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

(六)籌集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

(七)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

(八)改變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從事經營活動;

(九)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業主共同決定事項,應當由專有部分面積佔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人數佔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決定前款第六項至第八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同意。決定前款其他事項,應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3、明確了業主的共同部分經營收入歸屬

《民法典》第282條,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業主的共有部分產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後,屬於業主共有。

二、物業服務合同

1、明確物業服務人公開作出的有利於業主的服務承諾的效力

《民法典》第938條第2款,物業服務人公開作出的有利於業主的服務承諾,爲物業服務合同的組成部分。

2、完善物業服務人進行信息公開和報告的義務

《民法典》第943條,物業服務人應當定期將服務的事項、負責人員、質量要求、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履行情況,以及維修資金使用情況、業主共有部分的經營與收益情況等以合理方式向業主公開並向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報告。

3、新增催繳物業費的禁止性行爲

《民法典》第944條第3款,物業服務人不得采取停止供電、供水、供熱、供燃氣等方式催交物業費。

4、新增業主的解聘權利、續聘流程、合同終止後的權利義務等規定

(1)完善業主的解聘權利、通知義務及相關責任

《民法典》第946條,業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決定解聘物業服務人的,可以解除物業服務合同。決定解聘的,應當提前六十日書面通知物業服務人,但是合同對通知期限另有約定的除外。

依據前款規定解除合同造成物業服務人損失的,除不可歸責於業主的事由外,業主應當賠償損失。

(2)新增物業服務人的續聘流程條款

《民法典》第947條,物業服務期限屆滿前,業主依法共同決定續聘的,應當與原物業服務人在合同期限屆滿前續訂物業服務合同。

物業服務期限屆滿前,物業服務人不同意續聘的,應當在合同期限屆滿前九十日書面通知業主或者業主委員會,但是合同對通知期限另有約定的除外。

(3)新增不定期物業服務合同及其解除的明確規定

《民法典》第948條,物業服務期限屆滿後,業主沒有依法作出續聘或者另聘物業服務人的決定,物業服務人繼續提供物業服務的,原物業服務合同繼續有效,但是服務期限爲不定期。

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不定期物業服務合同,但是應當提前六十日書面通知對方。

(4)新增物業服務合同終止後、新物業服務人或業主接管前,原物業服務人的繼續管理義務。

《民法典》第950條,物業服務合同終止後,在業主或者業主大會選聘的新物業服務人或者決定自行管理的業主接管之前,原物業服務人應當繼續處理物業服務事項,並可以請求業主支付該期間的物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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