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房延遲多久算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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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下,無論推遲交房多久,只要存在延遲交房的行爲,就能向對方要求支付違約金。如果合同對交房期限以及逾期的違約金進行了明確的約定,則以合同約定爲準。

交房延遲多久算違約金

正常延期交付主要指由於施工遲延或者相關政府手續辦理遲延、市政配套遲延等導致的房屋交付逾期。這種延期交付屬於延後交房時間,購房者給開發商一定的寬限期,經過一段時間等待就可以收房的情況。

非正常延期交付主要指由於開發商經濟實力、相關政府手續違法且無法辦理等導致開發商不能或者短時間內不能交付房屋的情形。

原則上,出賣人不能在約定時間交付房屋便構成延期交房。

但在下列情況下,不構成延期交房:因不可抗力對按時交付產生影響。根據《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五百九十條:“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並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違約責任。

”的規定,因不可抗力的出現對房屋的正常交付產生重大影響,造成出賣人可能延期交房的,出賣人可因此部分或全部免除責任。但是,出賣人應在合理時間內對買受人及時履行通知義務,否則構成延期交房。

因重大規劃、設計變更對按時交付產生影響。如果在房屋建設過程中遇到政府主動提起的規劃變更(如政府部門需要拓寬建設項目前的道路,要求道路兩旁建築物各自退後一定距離,爲此,開發商需要時間來對整個設計方案進行修改),或者是房屋在施工過程中遭遇重大技術難題(如地質條件的突變)必須對設計進行變更的,此類情況因不能歸人不可抗力範疇而使開發商免責,但如果完全按照買賣合同的約定由開發商承擔違約責任,顯然有失公平。

一般在房屋買賣合同中都有明確寫明,開發商延遲交房日期,經購房者催促後,如果在三個月內仍未完成交房,購房者有權解除合同,並辦理退房手續,開發商應配合完成,如果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另有約定,則按合同約定進行處理。因不可抗力導致交房時間延遲是合理的理由,但並不代表着開發商可以無限制延遲交房時間,必須要定個期限,當不可抗力原因不存在後,開發商應及時與購房者辦理交房手續,至於具體時間,應由開發商與購房者共同協商。

實際上,購房合同對開發商的約束並不是很大,因爲購房合同本就是開發商制定的,關於延遲交房時間的應對措施,開發商早已寫入了合同中,以此避開延期交房造成的風險,因此大家在簽訂合同的時候,一定要看清楚合同內的每項內容,維護好個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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