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的類型一共有哪幾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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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品房。商品房又稱“大產權房”,商品房是由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建設並按市場價格出售的房屋,在市場上交易和流通的大多是這一類房產。

2、房改房。是指城鎮職工根據國家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城鎮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規定,按照成本價或標準價購買的已建公有住房。但上市前必須補交土地出讓金,出售前必須得到相關主管部門批准。

3、安置房。這類住房是政府在城市建設中,對現有房屋的拆遷,對被拆遷住戶進行安置所建的房屋。但也有兩種情況,產權屬於集體,不允許再交易;屬於個人,滿足上市條件可正常交易。

4、小產權房。是指在農村集體土地上建設的房屋,未辦理相關證件,未繳納土地出讓金等費用,其產權證不是由國家房管部門頒發,而是由鄉政府或村頒發,注意小產權房實際上沒有真正的產權。

5、集資房。是改變住房建設由國家和單位統包的制度,實行政府、單位、個人三方面共同承擔,通過籌集資金來建造的房屋。集資所建住房的權屬,按出資比例確定。集資房一般不允許交易,房屋整體產權歸單位。

6、經濟適用房。根據國家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計劃安排建設的住宅。由國家統一下達計劃,用地一般實行行政劃撥的方式,免收土地出讓金,對各種經批准的收費實行減半徵收,出售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按保本微利的原則確定。這類住房一般5年後上市交易。

房屋的類型一共有哪幾種

1、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房屋。房屋所有權證是權利人依法擁有房屋所有權並對房屋行使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利的惟一合法憑證。租賃沒有房屋所有權證的房屋,承租人的權益得不到很好保障。沒有辦理房屋所有權證的房屋,若出現產權糾紛,承租人隨時都可能會出現糾紛。

2、被法院、公安機關等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權利的房屋。依法裁定、查封的房屋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權利的房屋,原所有權人的房屋其他權利如佔有權、使用權、收益權等權利在一定程度將受到限制。租賃該類房屋,承租人會因爲房屋權利的瑕疵,使得承租權利得不到合法保護。

3、未取得共有人同意出租的共有房屋。屬於共有產權的房屋,在未徵得共有人一致同意出租的情況下是不能出租的。即使是大多數共有的人同意也不能出租,因爲,租賃這種房屋,會侵犯對未同意出租的共有人的權益。

4、權屬有爭議的房屋不能租。房屋的產權處於不明狀態時即權屬有爭議的,這時,租賃房屋的合法性將難以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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