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拘留時間最長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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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拘留時間最長是多少的答案是:不超過37天

公安拘留時間最長是多少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爲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3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

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1日至4日。所謂特殊情況指案件比較複雜,或者在交通不便的邊遠地區,3日以內難以報請批捕的。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此類案件的顯然在3日或者7日之內難以查明,因此法律規定可以延長至30日,以適應打擊刑事犯罪的需要。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7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將在押人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 審或者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 審或者監視居住。

人民檢察院對其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認爲需要逮捕的,應當在10日內作出決定。在特殊情況下決定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1日至4日。對於不需要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行政拘留是一種重要的也是常見的行政處罰的種類。行政拘留是指法定的行政機關(專指公安機關)依法對違反行政法律規範的人,在短期內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種行政處罰。行政拘留是最嚴厲的一種行政處罰,通常適用於嚴重違反治安管理但不構成犯罪,而警告、罰款處罰不足以懲戒的情況。

根據現行的《治安管理處罰法》,該法第二章第十條第三項規定行政拘留是一種治安管理處罰種類,該項對行政拘留的性質作了定位,即治安管理處罰的一種。該法第十六條規定:“有兩種以上違反治安管理行爲的,分別決定,合併執行。行政拘留處罰合併執行的,最長不超過二十日。”可見,治安管理處罰法對行政拘留的期限也作了嚴格的限制。

在治安管理條例被修改之後已經將最長時限從最長三十天縮短到了最多二十天,因爲行政處罰只是法律規定規範社會秩序手段之一,所以沒有必要對違法者作出三十天那麼嚴重的處罰,二十天已經足以對其起到教育作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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