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交易欺詐消費者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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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銷售時存在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爲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等情形的,購房者可要求解除合同,並可要求出賣人雙倍返還已支付的購房款。虛假廣告宣傳誤導消費者:商品房特別是期房銷售過程中,廣告往往是引起消費者購買慾並作出購房決定的促成因素。

《廣告法》規定廣告內容必須真實,不得欺騙、誤導消費者。

商品房交易欺詐消費者如何處理

開發商發佈虛假的廣告信息,無疑是以虛假信息誘使對方作出意思表示的欺詐行爲。開發商交付的房屋達不到合同或者廣告中承諾的事項的,應當認定爲欺詐。

商品房開發證照不全且沒有告知消費者的:商品房開發必須嚴格按照法律的規定辦理各種審批手續,依法取得各項批准證書後才能開工建設銷售,證照不全的建設項目因其不合法,通常不能爲購房者辦理權屬證書,不僅直接導致購房者的購房目的不能實現(無法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和所有權),而且對社會穩定和房地產市場的發展危害甚大。依法開發、照章開發,是法律賦予開發商的義務。

開發商沒有依法取得開發工程所需的各種證照且沒有如實告知消費者,在合同約定的交付期限內又不能補辦相關手續的,不僅違反了房地產開發和銷售的有關行政法規,同時因沒有履行自己的告知義務,也構成對消費者的欺詐。

房屋面積縮水:房屋面積減少,開發商將可能直接侵佔消費者的財產(短少部份的資金)。由於房屋建築強調嚴格按圖施工,因此,面積短少,只能是開發商故意所爲(因政府規劃改變除外)。

考慮到建設工程施工過程的複雜性,《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已經設定的3%的誤差允許值,對於短少面積超過允許值範圍的,應當認定爲構成欺詐。商品房因施工或裝飾材料等引起的質量糾紛:房屋建設和裝修涉及的用材種類繁多,各種材料優劣及價格相差懸殊,工程施工中以次充好、以劣充優的情形屢見不鮮。

這種行爲不僅造成房屋及裝修質量低劣,使買賣雙方的利益明顯不對稱,消費者受到巨大的利益損失,嚴重的還可能影響到住房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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