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房中的“三種金”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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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定金。定金是在合同訂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作爲擔保的擔保方式,又稱保證金。通常是購房者在支付購房款之前,先交納一定數額的定金作爲確認購房的擔保。需注意的是定金適用“定金罰則”,即如果業主毀約不賣,應當返還購房者雙倍數額的定金;如果購房者毀約不買,定金則不。

2、訂金。訂金是在購房者與開發商達成初步購買意向後,準備進一步協商簽訂的認購協議時交納的。通常的做法是在初步選定房源之後約定一個期限,在此期限內購房者擁有優先購買權。而此時訂金視作預付款,預付款不具有擔保債的履行的作用,也不能證明合同的成立。在合同正常履行的情況下,轉爲價款的一部分,在合同沒有得到履行的情況下,預付款應原數返還。

3、認籌金。“認籌金”通常是在樓盤開售之前,購房者支付一定的金額表達出購買的意願。同時繳納“認籌金”後,購房者可獲得優先購買權和一定的購房優惠。等樓盤正式開盤銷售時,“認籌”的購房者可以優先選擇的順序選房,選中房源後簽訂正式的房屋買賣合同。如果購房者沒有選中,開發商將退還“認籌金”。

購房中的“三種金”是什麼

1、變相籌集資金,存在風險

一些希望客戶認籌的樓盤尚在建設過程中,根本還沒取得《預售許可證》。開發商向客戶收取認籌款,實際上是一種籌集資金的方式,萬一樓盤出現問題,開發商捲款逃跑,消費者只能吃虧。

2、虛假火熱,誘人認籌

開發商很喜歡營造出樓盤賣得很火,排隊都買不上的表象。事實上,樓盤是不是真的賣得好,外人沒那麼容易掌握情況。製造出虛假火熱的現象後,會有更多消費者願意交認籌款。

3、拉高房價,抵消優惠

認籌期間,很多開發商並不會告訴你具體的房價,如果認籌的人多,他們可能拉高房價,再打小折扣。這樣,認籌款等於白交了,消費者根本沒有真正享受到VIP的待遇。

4、買不到房,無法索賠

在沒有簽訂任何條款時,認籌因不具備法律效力,購房者在認籌過程當中所交的“誠意金”、認籌款是可以退還。另外,認籌款一旦用合同明確爲定金後,消費者因個人原因拒絕買房,將無法退回以“認籌款”爲名的定金。

因此,消費者在付款前,一定要明確“認籌款”“誠意金”“會員費”等等名目繁多的收費到底是定金還是其他形式的款項,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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