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購房資格的人籤的購房合同有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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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購房資格的人籤的購房合同有效。買賣雙方及居間人簽訂的《購房意向合同》系各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屬有效。買方要求確認《購房意向合同》無效並據此要求賣方返還定金的請求,於法無據,不予支持。

《購房意向合同》生效後,買方與賣方均應依約履行合同義務。買方不符合限購政策導致不能簽訂《購房合同》,構成違約,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除非具有法律規定的無效和可變更、可撤銷情形,當事人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否則即構成違約,需要承擔違約責任。

限購政策能否作爲合同解除的理由問題:

根據法律規定,合同一經有效成立,就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雙方都必須嚴格遵守,適當履行,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因此,除法定解除和符合雙方所約定的解除條款外,只是在主客觀情況發生變化,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情況下才允許解除合同。限購政策中對購房資格的規定,致使購房者不具備購房資格,因而無法獲得房屋所有權以實現合同目的,故房屋買賣合同中的守約方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權,要求解除合同。

因一方無購房資格,而導致合同履行不能的情況下,作爲合同的守約方可以主張解除合同,若雙方在合同中規定了違約金條款,守約方可以要求違約方支付違約金。但在合同的實際履行過程中,往往會遇到違約方主張合同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要求減少違約金數額的情形。

買賣雙方在簽訂《購房意向合同》等協議時應當小心謹慎,對合同條款和權利義務仔細審查,保證自己在能夠履行合同的情況下再簽署。如果購房人暫時不具備購房資格,想要通過出售自己名下房產來騰出購房資格的,購房人應當與賣方對此作出明確約定,並儘量爭取一個相對保險的取得購房資格的期限。否則,購房人極有可能因自己違約而承擔高額的違約金。

沒有購房資格的人籤的購房合同有效嗎

1、我們在買房的時候,一般都會有一個支付定金的流程,需要向開發商支付一筆不小的錢,這個時候我們就一定要看清楚,上面寫的是“定金”還是“訂金”,雖然說兩個詞只有一字之差,但是相差可是非常大的。

2、簡單的來說,定金是不能退的,代表你已經跟開發商約定好了,不能夠反悔,反悔也是沒有錢退的,但是這個訂金就代表着預定,到時候不想要了是可以退款的,所以說很多人沒有看清楚這行字,想退房的時候退不了,白白損失了十幾萬!

3、購房合同上的“交房日期”,這行字我們也是要看清楚了,我們不能夠只聽銷售人員說是什麼時候交房,最終還是要看購房合同上標明的日期,如果說到時候在規定的時間之內沒有交房給你的話,那麼我們就可以通過正規的法律途徑來保護我們的權益,實際的交房日期如果跟合同約定的不同,我們是有權利要求索賠的。

4、我們在簽署購房合同的時候,上面是會標明你的房屋面積的,但是很多朋友買的是期房,交房往往都是一兩年之後了,這個時候就經常會出現合同上寫明的日期和實際日期不符合的情況,我們在收房的時候一定要測量好自己家中的實際面積,如果說誤差超過了百分之三,那麼我們是可以依據法律向開發商索要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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