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安置房能不能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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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安置房如果進行了產權登記並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是可以上市交易的,房屋權屬證書(房產證)是權利人依法擁有房屋合法權利並對房屋行佔有、使用受益和處分的唯一合法憑證。依法登記的房屋權利受國家法律的保護。

其它任何房產證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拆遷安置房能不能賣

不管是什麼性質的房屋只有在取得房產證後纔可以進行二次交易,沒有取得房產證是禁止上市交易的。拆遷安置房是政府進行城市道路建設或者其他爲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實施項目建設時,對被拆遷住戶進行安置所建的房屋。

根據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拆遷安置房一般分爲兩種:一類是爲安置重大市政工程動遷建設居民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購的中低價商品房。一般來說,這類安置房房屋產權屬於個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權五年之內不能上市交易。

另一類是因房地產開發等因素而動遷,動遷公司通過其他途徑購買的中低價位的商品房(此處的中低價位是和市場價相比較而言)。

因合同效力和產權區分而引發的問題。根據《物權法》的相關規定,不動產權屬登記以房地產管理部門登記備案爲準,沒有登記備案的,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具備物權法上的產權效力。

因此,安置房在沒有取得房產證的情況下,即便籤訂有效的房屋買賣合同,其產權也沒有發生變化。

在辦理安置房房產證期間房價上漲,出讓方爲了獲取更多的利益,將其進行二次甚至多次出賣。屆時,購買方也難以獲得安置房的所有權。

一些情況下,安置房的所有權不只在一個人,還有其他人,對安置房享有所有權的其他人稱爲“共有人”。

共有人可依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八條第四項的規定,以該安置房未經其書面同意爲由,請求確認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如前所述,安置房分爲上述兩種。第一種安置房在一定期限內不得進行上市交易,因此在期限範圍之內交易的此類商品房也存在法律上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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