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營業稅由誰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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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營業稅由賣方承擔,雙方另有約定除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規定,個人住房銷售應繳納營業稅,稅目爲銷售不動產,稅率是5%,此稅種由賣方繳納。
根據規定,自2011年1月28日起,對個人購買不足5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全額徵收營業稅;個人將購買超過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按照其銷售收入減去購買房屋的價款後的差額徵收營業稅;個人將購買超過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徵營業稅。
1、房產證滿2年,144平方以下的普通住宅房產免徵營業稅。
2、房產證不滿2年,按照5.55%繳納營業稅。
3、房屋面積超過144平方,房產證滿2年的按照差額繳納,計算公式爲:(上次購買價格—現在出售價格)*稅率5.55%。
4、商鋪差額繳納,計算公式爲:(上次購買價格—現在出售價格)*稅率5.55%。
不在營業稅徵稅範圍內的收入不需要繳納營業稅,或是在營業徵稅範圍內,但是是有營業稅免稅優惠的也可以不用繳納營業稅。下列項目免徵營業稅:
1、託兒所、幼兒園、養老院、殘疾人福利機構提供的育養服務,婚姻介紹,殯葬服務。
2、殘疾人員個人提供的勞務。
3、醫院、診所和其他醫療機構提供的醫療服務。
4、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提供的教育勞務,學生勤工儉學提供的勞務。
5、農業機耕、排灌、病蟲害防治、植保、農牧保險以及相關技術培訓業務,家禽、牧畜、水生動物的配種和疾病防治。
6、紀念館、博物館、文化館、美術館、展覽館、書畫院、圖書館、文物保護單位舉辦文化活動的門票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