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房買賣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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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來說,安置房買賣合同是有法律效力的,買賣安置房所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所簽訂的協議是合法有效的,對雙方均有法律約束力。但是容易發生糾紛,因爲房屋在幾年後的價值是升還是降都是個未知數,那麼房產證拿到後,如果賣主拒不過戶,你只能起訴到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對方過戶,所以,風險還是有的。

約定的雙倍違約因爲過高,一般會被法院認爲是無效的。

安置房買賣的效力

政策影響根據相關法規及政策規定,拆遷安置房屋一般分爲兩大類:一類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動遷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購的中低價商品房。此類房屋產權雖屬於個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權的一定期限內不能上市交易。

另一類是因房產開發等因素而動拆遷,動拆遷公司通過其他途徑安置或代爲安置人購買的中低價位商品房(與市場價比較而言)。該類商品房和一般的商品房相比沒有什麼區別,屬於被安置人的私有財產,沒有轉讓期限的限制,可以自由上市交易。

價格變化目前拆遷安置房的買賣大多是在簽訂了拆遷安置協議但房子尚未交付的情況下轉讓買賣的。

由於從訂立安置協議到房屋交付,中間間隔時間長、變化大,特別是價格不斷上漲,到交房時的價格可能相差近千元,拆遷戶認爲自己的利益受到了損失,因此拒絕交房,要求漲價,最終導致雙方的矛盾加劇,引起訴訟。人的因素“共有人”是拆遷安置房買賣風險的最大製造者。

他們找合同的漏洞逃避法律責任追求己方利益,或爲合同的履行設置障礙。共有財產的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其行爲應該視爲無效,但該意見同時規定,如果第三人善意取得財產,其取得財產的行爲應該受到保護。

而由此給其他共有人造成的損失,應該由擅自處置財產的共有人進行賠償。《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規定禁止轉讓尚未確權發證的房地產,其立法目的就是爲制止來源不明、權屬不清的房地產轉讓。

而當事人之間的拆遷房買賣合同在訂立合同時就來源明確、權屬清楚,拆遷戶主張合同無效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爲保護交易安全,應當認定合同有效。

賣房人應當交付房屋,並協助辦理房屋產權變更登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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