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多少年的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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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是70年產權。房子產權是根據土地使用權來確定的,根據《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二條的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居住用地七十年;工業用地五十年;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四十年;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第四十條規定,土地使用權期滿,土地使用權及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權由國家無償取得。土地使用者應當交還土地使用證,並依照規定辦理註銷登記。

商品房多少年的產權

1、重籤合同,續繳出讓金

土地使用期限屆滿後,國家如果需要收回土地,產權人可以重新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簽訂土地出讓合同,向國家繳納土地出讓金。屆時,國家、小區業主集體和業主個人之間如何謀求利益的最大平衡點,成爲這一做法能否實施的關鍵。這筆土地使用金具體數額多少,一旦有房屋業主不願繳納,法律是否允許強行拆遷該業主的房屋,都需要法律明確規定。

2、國家收回土地和地上建築物,對業主進行補償。

這是一種最簡單的辦法,國家直接收回土地和土地上的建築物,對房屋所有者進行一次性經濟補償,房主可用這筆補償在其他地方重新購買房屋居住。當然,這筆一次性的補償必須達到房主購置新房的標準,最好根據當前房屋位置、面積、戶型以對應的市場價格補償。

3、國家收回土地,用類似拆遷安置的辦法解決。

由於我國的土地所有權除了集體所有的以外,都是國家享有所有權,所謂70年土地使用年限,是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授予土地使用權,而房屋使用權是沒有期限的。購房者只要有合法的產權證,房子就是私人財產,不屬於國家。只要房子還在,個人就擁有該房子的所有權。具體的解決可以是,國家將土地使用權收回,房隨地走,個人的房屋也被收回,國家在其他地方另建安置住房,並給予房主一定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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