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房跳單有什麼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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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條明確規定了“跳單”行爲的法律後果:委託人在接受中介人服務後,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機會或者媒介服務,繞開中介人直接訂立合同的,應當向中介人支付報酬。該條文作爲分則部分的新增規定,明確禁止“跳單”行爲,認可中介合同中“跳單”違約條款的法律效力。此外,即使中介合同中沒有關於“跳單”行爲屬於違約的內容,委託人利用中介人提供的獨家資源或者服務後繞過中介人達成交易的,中介人也可以依照上述規定向委託人主張權利。

買房跳單有什麼後果

“跳單”行爲亦稱爲“跳中介”,是指買受人或出賣人已經與中介(公司)簽署了預售確認書、委託求購協議或出賣協議,中介公司已經按照協議履行了提供獨家資源信息並促使買賣雙方見面洽談等促進交易的義務,買賣一方或雙方爲了規避或減少按照協議約定履行向中介交付中介費的義務,跳過中介而私自簽訂買賣合同的行爲。“跳單”行爲的發生通常跟交易方認爲中介費過高或交易雙方認爲中介服務不到位有關。

之所以容易發生“跳單”,是由中介合同自身特徵決定的。中介服務合同的客體是服務行爲,該客體的非實體性往往會使接受服務一方在向服務提供方支付對價時產生極度的心理不平衡,容易產生“不讓中間商賺差價”的想法。但在商品經濟社會,凝結在商品中的無差別人類勞動纔是商品價值的終極度量衡,所以中介服務合同中的服務行爲作爲中介人基於自身信息資源優勢及現實勞動付出的凝結,理應被尊重並收穫合理對價。

“跳單”行爲不僅會損害中介人、委託人的利益,而且不利於房地產行業的健康發展。對中介人而言,中介人在中介活動中積極服務,提供適合的房源與交易機會,爲委託人節省了大量人力物力,委託人在滿足自身需求的同時理應爲自己的獲益“買單”。“跳單”是對中介人辛勤付出的踐踏,損害了中介人的合法權利。對委託人而言,其本可通過中介服務,規避房產交易風險、保障購房資金安全,但因委託人跳開中介,無法獲得有保障的中介服務,沒有專業的服務機構保駕護航,一旦發生問題,往往賠了夫人又折兵,輕則“花錢買教訓”,重則“錢房兩空”。進一步講,“跳單”更是房地產交易行業惡性循環的助燃劑,加深了委託人與中介人之間的不信任,擾亂行業的規範和秩序,不利於房地產市場的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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