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商可以將車位賣給非業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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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商不可以將車位賣給非業主。小區內的車位、車庫建設的成本是納入到住宅小區的建設成本中的,並由全體業主分擔,車位、車庫的所有權歸全體業主共有。按照誰使用誰付費的原則,將所收費用納入住宅小區物業管理費用中,由全體業主共同受益。小區車位,只有在滿足業主所需車位後且有剩餘時,開發商纔可以允許業主以外的人使用小區的車位。但開發商不能通過出售等方式轉移車位所有權,只可以通過出租方式給業主之外的人。開發商將車位出租給業主之外的人時,不得影響小區正常的物業管理。

開發商可以將車位賣給非業主嗎

1、共用場地變地上車位小區裏的空地,有的時候甚至是綠地,開發商或者物業公司畫根線就收錢。有的作價賣給業主,有的按月出租。由於小區的土地使用權歸全體業主,因此開發商無權出售敞開式地上車位。如根據相關條例“凡利用業主共用場地施劃的停車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出售。”

2、霸佔無約定的地下車位如果地下車位建築面積未分攤,且開發商單獨取得車庫產權的,則開發商可以對購房人出售產權,但地下車庫只能預售給本小區範圍內的商品房預購人。開發商出售這種車位好像天經地義,其實不然。開發商必須申明該小區裏的地下車位的產權屬於單獨轉讓,不隨房子一起賣。如果沒有類似的文字說明,地下車位也應當歸業主按份共有,其收益也應歸業主。提示:可以由小區業委會委託物業公司收取,收益扣除必要的管理成本後歸入小區維修資金。

3、地下車位(庫)重複賣很多開發商在賣房子的同時也在賣地下車位(庫),可這地下車位(庫)的買賣是否合法,很多業主並不知道。如果地下車位(庫)面積已作爲公攤面積被小區業主分攤了,那麼開發商就無權出售。換句話說,賣房子的時候已經把地下車位(庫)的面積分攤到每個業主的身上,並且按比例收過錢了。再把這樣的地下車位(庫)賣給業主,就是重複收錢。《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不得轉讓。”因此若不能辦理產權,車位(庫)是不受法律保護的,業主買到手的只是一張白紙。提示:這類的地下車位(庫)辦不了產權證,屬全體小區業主所有,嚴格地說屬於小區的配套設施,可以由小區業委會委託物業公司出租給業主使用,出租收益扣除必要的管理成本後歸入小區維修資金。

4、人防工程偷着賣沒有分攤的地下面積是不是都可以賣呢?當然不是。有的地下車位(庫)屬於人防工程,而人防工程是國家強制配套,禁止開發商銷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第五條規定:“人民防空工程平時由投資者使用管理,收益歸投資者所有。”開發商的投資已經隨着土地使用權的轉移而自動轉移給了全體業主,所以利用人防工程改建的車庫收益歸全體業主共有。

5、改造車位(庫)黑着賣還有一種非常嚴重的現象是在規劃許可證上沒有載明的,開發商爲了謀取利益用建築物的地下空間而改造成的停車位(庫),這種停車位沒有計算在建築物的建築面積之內,也無法取得產權證。可在租賃期限上超過了20年的時候,並不向消費者聲明20年後不受法律保護。根據相關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消費者租賃車位(庫)(就是所謂的銷售使用權),最長期限也只有20年,20年後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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