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車位是否可以賣給非業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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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區車位可以賣給非業主,但是限制條件。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此外,纔可以將車位車庫處分給非業主。 只要開發商已經按照規劃確定的車位、車庫與專有部分的比例將車位、車庫; 以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處分給業主的,就認爲其已經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了,其餘的車位、車庫就可以處分給非業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建設單位按照配置比例將車位、車庫; 以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處分給業主的,應當認定其行爲符合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的規定。 前款所稱配置比例是指規劃確定的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與房屋套數的比例。

小區車位是否可以賣給非業主

1、敞開式地上車位。

敞開式地上車位產權屬於全體業主,歸業主共同且免費使用。這類車位主要是指通過在地面的地上劃出車位而規範停車形成的車位。業主購買房屋,便擁有了社區的土地使用權,也就是說社區的土地的使用權歸全體業主所有。所以在權屬屬於業主的土地上規劃的車位,開發商或者物業無權處置。

2、小區建築區劃內規劃建設的車位。

建立在小區建築區規劃建設車位的地方的車位,產權是歸開發商所有的。因爲在規劃之初,該地塊就被規劃設計爲車位,沒有計入業主的購房面積之中,所以在交易前屬於開發商所有。但是這種車位,業主可以在入住後,通過購買手段獲得,並擁有個人產權。

3、未計入公攤面積的地下車位。

地下車位所佔用的面積如果沒有被計入業主的公攤面積之中,那麼這部分車位的產權就屬於開發商所有。開發商可以出售、出租車位,但只能給本小區的業主使用。但是,這種產權確立的前提是,要在購房合同中體現,進行說明,即該部分不計入公攤,此時,產權才能歸開發商所有。如果不做說明,則自動歸屬全體業主。

4、計入公攤面積的地下車位。

算入公攤面積的地下車位,開發商無權出售,車位產權屬於全體業主所有。這類車位就像小區的其他公共配套一樣,供全體業主使用。只是,作爲停車使用,要有專門的管理人員,這部分人員由業主委員會委託給物業公司管理、出租給業主使用,所獲費用扣除管理成本後劃入小區維修基金。該部分費用不能私自用作他途,只能用於小區公共設施的維護。

5、人防工程車位。

人防工程車位所佔的面積屬於人防工程,而人防工程又是屬於人民防空工程的範圍,有着其特殊性,所以它的產權具有模糊性,在法律上還是一個空白。現在各地執行普遍有兩種標準,一種是由開發商管理,出租或出售給業主使用,費用上交人防工程部。第二種是它的產權歸投資者所有。具體指的是,如果該車位由開發商投資建設,則開發商擁有該車位的產權,在管理和收益上具有所有權,但是需要在人防工程部門登記手續。但是,如果開發商將該車位建設的費用轉嫁到業主身上,那麼該車位的產權也隨之轉移到歸全體業主所有。

6、非人防工程地下車位。

非人防工程地下車位可以簡單理解爲我們常說的地下室或者私人車庫。根據房管部門的核算方法,對層高大於2.2米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計算全部建築面積,業主購買時可以單獨取得所有權。對於層高低於2.2米的則無法辦理產權。即,購買層高大於2.2米的非人防工程地下車位可以取得獨立產權,購買低於2.2米的非人防工程地下車位則無法辦理產權。

7、機械車位。

機械式停車位因爲操作方式和具有佔地面積小、空間利用率高等優勢,在現在的很多大型社區裏被廣泛運用。但也由於機械車位是一個移動的非獨立空間,所以一般情況下無法辦理產權登記,只能由開發商對外進行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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