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人防車位使用權屬開發商還是業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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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區人防車位所有權是屬於開發商的,因爲,目前按照《物權法》的相關規定,人防車位是由開發商投資所建設的,屬於小區的附屬設施,開發商享有其使用權。人防車位具備了構造,利用上的獨立性,歸開發商專屬部分,不屬於業主共有。

人防車位沒有計算到房屋公攤,不屬於業主共有。判斷人防車位可以從建築方式上看是不是有暫時的出入口、防護通道和密閉通道。從防護功能上看是不是有防護和抗爆單元,防護密閉門、波活門、密閉門。看結構上是不是具有抗荷載衝擊波的設計,地下室頂面、底板、側牆厚度都比民用建築高,一般採用全埋方式的建築。單獨的人防地下室都擁有人防口,門都是非常厚重的防護門和密閉防護門,很容易就看出來了,裏面的車位就是人防車位。如果地下室內部有劃分區域,進行人防地下室建設,小區一般都會被要求集中處理,防護門圍合了所有的車位,那肯定就是人防車位了。

小區人防車位使用權屬開發商還是業主

1、小區的公共空地

小區裏的空地,有的時候甚至是綠地,開發商或者物業公司畫根線就收錢。有的作價賣給業主,有的按月出租。據悉,由於小區的土地使用權歸全體業主,因此開發商無權出售敞開式地上車位。這類車位可以由業主大會授權業委會委託物業租給業主使用,扣除必要費用後歸入小區維修資金。

2、無約定的地下車位

如果地下車位建築面積未分攤,且開發商單獨取得車庫產權的,則開發商可以對購房人出售產權,但地下車庫只能預售給本小區範圍內的商品房預購人。開發商出售這種車位好像天經地義,其實不然。在房屋買賣合同中,開發商必須申明該小區裏的地下車位的產權屬於單獨轉讓,不隨房子一起賣。如果沒有類似的文字說明,地下車位也應當歸業主按份共有,其收益也應歸業主。

這部分收益可以由小區業委會委託物業公司收取,收益扣除必要的管理成本後歸入小區維修資金。

3、已被公攤的地下車位

很多開發商在賣房子的同時也在賣地下車位,可這地下車位的買賣是否合法,很多業主並不知道。如果地下車位面積已作爲公攤面積被小區業主分攤了,那麼開發商就無權出售。換句話說,賣房子的時候已經把地下車位的面積分攤到每個業主的身上,並且按比例收過錢了,再把這樣的地下車位賣給業主,就是重複收錢。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7條規定:“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不得轉讓。”因此若不能辦理產權,車位買賣合同是不受法律保護的,業主買到手的只是一張白紙。

這類的地下車位辦不了產權證,屬全體小區業主所有,嚴格地說屬於小區的配套設施,可以由小區業委會委託物業公司出租給業主使用,出租收益扣除必要的管理成本後歸入小區維修資金。

4、人防工程禁止開發商銷售

沒有分攤的地下面積是不是都可以賣呢?當然不是。有的地下車位屬於人防工程,而人防工程是國家強制配套,禁止開發商銷售。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第五條規定:“人民防空工程平時由投資者使用管理,收益歸投資者所有。”開發商的投資已經隨着土地使用權的轉移而自動轉移給了全體業主,所以利用人防工程改建的車庫收益歸全體業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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