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款買房後結婚加對方名字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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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況下,貸款買房後結婚加對方名字是可以的,但是要提前是需要把貸款還完纔可操作添加配偶名字,辦理流程爲,攜帶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以及房貸結清證明等材料去不動產權登記中心辦理。但是如果沒有還清貸款,銀行方面會嚴格要求這一方面,因爲關係到借款人的借款分配關係複雜,銀行一般是通不過的。

貸款買房後結婚加對方名字可以嗎

產權證加上他人名字,財產一般認定爲共同財產;也就是是婚前個人所有的房屋,如果婚後在房屋房產證上加了配偶的名字,可視爲夫妻對婚前財產的歸屬重新進行了約定,應認定爲夫妻共同財產。如果產權登記有另一方名字,另一方對房產就有產權份額。但有名字分割時並不一定就是二分之一。關於分割,有協議的從協議,沒有協議的,還需要綜合考慮各方對房產的貢獻等因素。

按法律規定有如下幾點可以解釋婚前買房的歸屬情況:

1、婚前一方購買的房屋,付清所有房款的,屬一方的婚前財產。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爲夫妻一方的財產。

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爲夫妻共同財產。既然夫妻一方婚前付清了全部房款,並取得了房產證,那麼該房屋無疑是婚前財產。

2、婚後一方用個人財產購買的房屋,屬一方的財產。

3、夫妻雙方婚後一次性出資,取得房屋產權證書後離婚的。根據《民法典》第1062條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只要夫妻間沒有事先對於房產明確約定產權歸屬於其中一方,不論購房合同或者房屋所有權證書上面的購房人或者房屋所有權人是哪一方,不論購房合同或者房屋所有權證書上面是否載明共有人,不論夫妻雙房的出資份額多少,該房產均屬於夫妻雙方共同共有。

4、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後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爲夫妻共同財產。按《民法典》的基本原理和司法解釋的規定,這一類的房屋還是屬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且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應認定爲夫妻共同財產。

5、夫妻雙方婚後用共同財產購買的(包括貸款)房屋,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一般均等分割。對於分割按揭房產,因爲還存在繼續償還銀行銀行貸款的問題,由其中的一方取得房產,繼續向銀行償還貸款本金、利息,同時向另一方支付房屋價值的一半。

如果夫妻雙方婚前的首付和還貸部分歸一個人所有,房子就屬於這個人的個人財產,婚後還貸部分可視做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兩人一人一半。如果是父母的給予的遺產也屬於你個人財產,接受遺產或贈與時不必交太多費用就是些手續費之類,但如果日後要將房子出售,則要交比較重的遺產贈與稅。以上提供的是婚前買房的歸屬情況的一部分,想具體瞭解的,請查詢我國的《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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