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稅屬於什麼調控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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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是以實現國家公共財政職能爲目的,基於政治權力和法律規定,由政府專門機構向居民和非居民就其財產或者特定的行爲實施強制、非罰與不直接償還的金錢或實物課徵。稅收是一種財政行爲。故徵收房地產是政府運用財政手段調控房市。

房地產稅屬於什麼調控手段

它是以房屋爲徵稅對象的一種稅,一般會按房屋的計算稅收餘值或者是租金收入爲計稅的依據進行收稅,是向產權人徵收的一種財產稅。

房地產稅其實是一個綜合性的概念,凡是與房地產經濟有直接的關係的稅都屬於房地產稅。在我國,房地產稅包括房地產業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城市房地產稅、印花稅、土地稅、契稅、耕地佔用稅等。其中房地產稅收入在我國,佔地方稅收的70%以上。

由以上定義可以看出,房地產稅和房產稅是有區別的,主要的區別在於——房產稅作爲財產稅,其徵稅對象爲房產,而房地產稅徵稅對象既包括房產又包括土地。

房地產稅的實施一是需要依靠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搞清楚全國的房產數量,這些房產分佈在那些人手裏。根據相關數據,再行確定房地產稅的徵收對象、徵收標準和相關稅率。

二是房地產稅裏“土地”部分的稅如何徵收。在購買商品房時,房價中已經包括開發商獲取土地時繳納的土地出讓金,這就意味着土地使用年限內,已經一次性繳清的租金。

從房產稅到房地產稅,雖然一字之差,意思卻有着天壤之別。後者要真正落地,不僅需要做大量鋪墊性工作,更重要的是要進行土地制度、稅收制度的變革。房產統一信息、土地出讓制度是否改變、土地產權如何明晰、出讓金和稅收如何平衡,都是看起來簡單,落地起來卻很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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