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契稅的減免規定是什麼

來源:趣味百科館 2.16W

(一)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軍事單位承受土地、房屋用於辦公、教學、醫療、科研和軍事設施的,免徵;

(二)城鎮職工按規定第一次購買公有住房的,免徵;

(三)因不可抗力滅失住房而重新購買住房的,酌情准予減徵或者免徵;

(四)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減徵、免徵契稅的項目。

房地產契稅的減免規定是什麼

契稅減免條件:

1.由於不可抗力滅失住房而重新購買住房的,免徵契稅。

2.土地以及房屋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徵用、佔用後,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的,但成交價格沒有超出土地、房屋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部分,可以免徵契稅。

3.第一次購買公有住房的城鎮職工,在本市規定標準面積以內的部分可以免徵契稅,超過的部分,仍應該按照規定繳納契稅。由於原住房未達到本市規定標準面積而重新購買公有住房的,視爲第一次購房。

4.對開展售後回租業務的金融租賃公司,承受承租人房屋、土地權屬的,照章徵稅。對合同期滿的售後回租,承租人回購原房屋、土地權屬的,免徵契稅。

5.用於房地產開發的企業承受土地使用權,並代政府在該土地上建設保障性住房的,計稅價格應爲取得全部土地使用權的成交價格。

6.單位、個人以房屋、土地以外的資產增資,其在被公司的股權持有比例相應地擴大,被公司無論是否變更工商登記,其房屋、土地權屬都不會發生轉移,不徵收契稅。

7.個體工商戶的經營者將其個人名下的房屋、土地權屬轉移到個體工商戶名下,或個體工商戶將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權屬轉回到原經營者名下,免徵契稅。合夥企業的合夥人將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權屬轉移到合夥企業名下,或合夥企業將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權屬轉回到原合夥人的名下,免徵契稅。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