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保修期限有什麼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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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國務院的《建築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條規定: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爲:

1、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築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爲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注:該年限可能會達到樓宇的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爲5年;

3、供熱與供冷系統,爲2個採暖期、供冷期;

4、 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爲2年;

5、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發包方與承包方約定;

6、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房屋保修期限有什麼規定

開發商承擔。

根據建設部的《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對所售商品房承擔質量保修責任。當事人應當在合同中就保修範圍、保修期限、保修責任等內容做出約定。保修期從交付之日起計算。”也就是說,房屋保修的起算年限從交付之日起計算。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於建設工程承包單位向房地產商出具的質量保修書約定保修期的存續期;存續期少於《規定》中確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保修期不得低於《規定》中確定的最低保修期限。”因此房地產商對購房人負有保修責任,但實際真正承擔保修工作的是建設工程承包單位,保修期是以建設工程承包單位對房地產商承諾的時間爲基礎的。該條裏說的《規定》,是《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註明的《商品住宅實行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制度的規定》,而該《規定》第六條講明:“國家對住宅工程質量保修期另有規定的,保修期限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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