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訂金、意向金和認購金有何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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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定金:定金的款項是退還不了的。定金交納的數額不應超過主合同標的額度的20%,也就是說,當對方索要更多的定金時,你可以直接提出異議,當場回絕。

2、訂金:訂金又稱預付款。初步達成協議後,雙方進一步協商簽訂臨時認購協議,買房支付訂金即取得在此期間的優先購買權。與“定金”不同的是訂金可退。

3、誠意金:誠意金又稱爲意向金。在中介與買賣雙方簽訂的合同中多有體現,購房者繳納小額金額,屬於當事人自發行爲,誠意金繳納後可直接抵作房款使用。誠意金應該交付的金額,由當事人自行約定。

4、認購金:購房者表現出買房的誠意,需要通過繳納的“認購金”來體現。繳納認購金後,購房者便獲得了房屋的優先購買權,並且在房價上享受一定的優惠。等到樓盤正式開盤時,購房者纔可以以“優先選擇”的順序來選房,需要注意的是認購金無法律效應。

定金、訂金、意向金和認購金有何區別

1、確認房產性質

如果房子本身不能交易,定金就很容易打水漂,所以一定要確認好房產的性質。如果是期房,你要讓開發商出示預售許可證,如果是現房,你要讓開發商出示房產證。

2、交定金並不是必經的程序

在購房的過程中不要輕易交定金。因爲,在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之前,交定金並不是必須要做的。其實如果買賣雙方經協商一致,可以直接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這樣即使商品房買賣合同籤不成,購房者也不會有太多的損失。

3、交定金時一定要籤協議

交定金時一定要和開發商或賣家簽訂定金協議或購房協議書,不能只在口頭上承諾,交了就算交了定金了。如果沒有協議,定金就沒有法律效力。

4、寫明是“定金”兩字,以免發生爭議

協議中的款額如果不明確性質,不寫明“定金”字樣,很容易發生爭議;協議中約定的預付款、違約金和定金不能混淆,如果寫成“訂金”、“預付款”、“認購金”、“誠意金”等,協議條文無明確約定其是具有定金性質的,則不具法律效力。

5、定金的數額必須在房屋成交金額的20%以內,超過的部分不受法律保護

定金的數額,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若定金的數額約定過高,可能使得守約方獲得的損害賠償過分地高於其實際損失額;若約定過低,則起不到擔保合同履行的作用。

具體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能超過成交價的20%,超過部分無效。例如:房價500萬元,定金一般在100萬元以內,超過部分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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