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轉讓和買賣性質一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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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出售與房屋轉讓基本沒有區別,都是交易類型的一種說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規定,房地產交易,包括房地產轉讓、房地產抵押和房屋租賃。房地產轉讓,是指合法擁有土地使用權及土地上建築物、附着物所有權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買賣、交換、贈與將房地產轉移給他人的法律行爲。在登記類型中房屋轉讓都是以轉移登記出現。

房屋轉讓和買賣性質一樣嗎

房屋買賣是售房者對房屋進行定價後出售,購房者支付了購房款後,售房者將房屋所有權和該房屋佔用的土地使用權轉移給購房者。

而房屋轉讓則是除了房屋買賣之外,還有房屋贈與和房屋繼承兩種形式,也就是說,房屋所有人可以是有償也可以無償將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轉讓給對方。

由此可見,房屋買賣只是房屋轉讓的其中一種形式,房屋轉讓要比房屋買賣的範圍更大,涵蓋的內容也更多。而且,由於房屋轉讓不僅包括買賣,還包括贈與和繼承,因此當涉及到流程和交易稅費時,也需要分具體的情況進行討論。

在房產轉讓的過程中,部分人會有一些誤區,今天就來爲大家解析一下在房產轉讓過程中遇到的誤區。

1、認爲沒有房產證也可以轉讓房產

有的轉讓人雖在該房中居住多年,原購房款也已經交清,但尚未辦理房屋所有權證,在這種情況下就轉讓房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已經成立但是不完全具備法律所要求的效力要件,因此其效力是否發生還有待進一步確定的合同。

這樣的《房屋買賣合同》就屬於效力待定的合同,只有轉讓人取得了房屋所有權證後該合同纔會有效。

2、認爲房產登記一個人名下,該個人就可以轉讓房產

許多房產只登記在一個人名下,但實際屬於夫妻共有財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故房產登記在個人名下但實際屬於夫妻共有財產的,應該夫妻雙方共同處分,也就是《房屋買賣合同》的轉讓方應該是夫妻雙方。

3、簽訂合同後就以爲完結了

《房屋買賣合同》簽訂後,房款付清,但因爲暫不想過戶,認爲讓轉讓方去公證處申請辦理一份委託買房的《委託書》買賣雙方就萬事大吉了。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委託書是公民、法人委託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爲的法律文書。

《委託書》中如受託人的權限過寬,如受託人可以隨意出售,這樣就可能損害轉讓方利益;如受託人不去辦理過戶,而轉讓方又去了外地,這就加大了過戶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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