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房和回遷房有什麼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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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定義不同:

拆遷房指的是政府爲進行城市道路建設和其他公共設施建設項目時,對被迫拆遷的住戶進行重新安置所建造的房屋。安置對象指的是被拆遷的住戶,住戶包括被拆遷的城市居民和農村住戶。

回遷房指的是發展商徵收土地時,賠給被拆遷住戶的房子。因爲在拆遷安置過程中,還可以採取貨幣補償的方式,而回遷房指的就是以貨幣補償的方式補償給回遷戶的房子。售價比商品房要便宜。

2、目的不同:

簡單來說兩者的區別就在於目的不同,拆遷房的發起主體爲政府,爲了公共基礎設施的建設;而回遷房的發起主體通常爲發展商,出於商業目的,也可以說回遷房是從拆遷房延伸出的一種對被拆遷戶的一種補償方式。

拆遷房和回遷房有什麼區別

由於目前我國採取的是產權登記制度,如果房產證的所有人不是購房者的話,網友將無權處理該房屋,同樣的也就無權享受到該房屋所帶來的相關利益,也就是說,如果將來萬一該房屋需要拆遷,網友將無法得到補償。

同時,由於只簽訂合同,並不能保證最終的結果,如果賣方反悔,同樣不能得到房屋的產權,尤其是在已經付款的情況下,風險較大。

當然,實際中有部分交易者會採取這樣的方式,簽訂協議之後並進行公證,協議中把相關的過戶時間等也進行約定。但這仍然取決於雙方的誠信。建議選購已經取得房產證的房屋。

根據相關法規及政策規定,如果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動遷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購的中低價商品房,那麼此類房屋產權雖屬於個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權的一定期限內不能交易。,如果有購房者想購買拆遷安置房,最好等到賣主取得不動產證之後再進行交易。

由於從訂立安置協議到房屋交付,中間間隔時間長、變化大,特別是價格不斷上漲,拆遷戶認爲自己的利益受到了損失,因此拒絕交房,要求漲價,最終導致雙方的矛盾加劇,引起訴訟。

第三個不穩定因素是“共有人”,也是安置房風險的最大製造者。由於拆遷安置房大部分是家庭共有財產,往往是以家庭中一員爲代表與買方簽訂合同,如果賣方以其他共有人不同意爲由毀約,那就很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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