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可以抵押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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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權可以抵押。用於抵押的土地使用權必須是通過有償出讓或轉讓方式取得的合法土地使用權,並且是已辦理土地登記手續的土地使用權。

土地使用權抵押權設定本身並不發生土地使用權轉移,即土地使用權抵押後,土地使用者可繼續對土地進行佔有、收益,只有在債務不能履行時,抵押權人才能依照法定程序處分土地使用權,此時土地使用權才發生轉移。

土地使用權抵押時,其地上建築物及其他附着物隨之抵押。地上建築物及其他附着物抵押時,其使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也隨之抵押,也就是說,土地使用權與地上建築物及其他附着物必須同時抵押。土地使用權抵押不得違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定。土地使用權人將土地抵押後,並不喪失轉讓權,但在轉讓土地使用權時,應告知抵押權人。

土地使用權可以抵押嗎

1、土地使用權對房屋所有權的限制

如果存在地上定着物,則無論是以房產作抵押還是以房屋佔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抵押,都必須堅持“房地一致”的原則,具體表現爲由於沒有房屋權屬證明或者單個抵押一方的價值已經足夠等原因,借款方只願意抵押房屋或只提供土地使用權抵押,不能或不願同時提供二者合一的抵押,使得此種抵押擔保出現法律風險,商品房和商鋪例外。

2、超期未開發建設收回風險

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的,必須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動工開發期限開發土地。超過出讓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一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徵收相當於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閒置費;滿二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爲或者動工開發必須的前期工作造成動工開發延遲的除外。

3、抵押登記不規範風險

目前,有的地區採用房地統一抵押登記制度,有的採用分開抵押登記制度。例如,在進行土地及地上建築物(均有證)抵押登記時,有的地區需要同時在土地局和房產局分別進行抵押登記,有的地區則只需要在房產局進行合併抵押登記。此外,在實際操作中會發現,針對部分地上建築物無證的情況,有的地區只要將地上建築物一併納入抵押範圍,則可以在土地局一併辦理抵押登記,但有的地區只接受有權屬證明的財產抵押或者在建工程抵押,但是進行在建工程抵押的相關要求較爲嚴格,因此,一些無證件的地上建築物很難一併抵押,這就造成了處置的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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