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預售商品房要滿足哪些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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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第五條的規定,出售預售商品房要滿足的條件如下:

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2、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3、按提供預售的商品房計算,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25%以上,並已經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4、持有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商品房預售實行許可制度。開發企業進行商品房預售,應當向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請預售許可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不得進行商品房預售。

出售預售商品房要滿足哪些條件

購買商品房後房屋爛尾的,可以追究開發商的違約責任,並要求退房。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一條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或者買受人遲延支付購房款,經催告後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解除權人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經對方當事人催告後,解除權行使的合理期限爲三個月。對方當事人沒有催告的,解除權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權消滅。

房子爛尾了政府都會處理。對於房子沒有建好,形成了爛尾樓的房產,消費者要求其退回房款的權利會比工程款的優先權更爲優先,因爲工程款是優先於建設工程抵押權的,所以購房消費者權利是優先於建設工程抵押權的,政府會對其進行處理。購房者的清償權利比建設工程優先權和抵押權是優先的,也高於一般金錢債權人的債權。

如果買的房子出現開發商跑了,最後成爛尾樓了的,政府有責任接管該項目,進行重新的招商引資,作爲社會監督機構,政府有責任爲購房者的合法權利維權和給予保障。

爛尾建築是指工程已開始,在半途因故被迫停止而未能完成的建築物(樓宇、橋樑、道路或塔等)。起因通常是因爲開發商(私人或政府)缺乏足夠資金,無力完成工程。

此外,還有因爲產權發生糾紛、工程質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停工的項目,也算作爛尾建築。爛尾樓則指爛尾建築中的樓宇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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