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不合格可以換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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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不合格可以換。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四條規定,業主可以自行管理建設物及其附屬設施,也可以委託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對建設單位聘請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業主有權依法更換。

物業不合格可以換嗎

1、到期不續聘的情況。

在物業服務合同即將到期,業委會應當提前3個月召開業主大會來作出是否續聘的決定,如果不續聘應當以業主大會的名義直接告知物業公司,這樣做的目的是給新老物業公司交接騰出時間。

如果業主大會沒有召開,那麼到期後服務繼續履行,但處於一個隨時可以解除的狀態。只要大會決定解聘物業,提前2個月通知即可。

《上海市住房物業管理規定》第46條:物業服務合同期限屆滿的三個月前,業主委員會應當組織召開業主大會,作出續聘或者另聘物業服務企業的決定,並將決定書面告知物業服務企業。《民法典》第948條:物業服務期限屆滿後,業主沒有依法作出續聘或者另聘物業服務人的決定,物業服務人繼續提供物業服務的,原物業服務合同繼續有效,但是服務期限爲不定期。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不定期物業服務合同,但是應當提前六十日書面通知對方。

2、協議或依約定終止服務合同的情況。

業主委員會與物業公司協商一致解除物業合同;

或者儘管協商不成,但是出現了物業合同約定的解除事由,也可根據合同的約定直接解除。

3、業主大會單方解除合同的情況。

《民法典》第946條:業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決定解聘物業服務人的,可以解除物業服務合同。決定解聘的,應當提前六十日書面通知物業服務人,但是合同對通知期限另有約定的除外。依據前款規定解除合同造成物業服務人損失的,除不可歸責於業主的事由外,業主應當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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