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收房可以不交物業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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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收房可以不交物業費,物業費收取的時間是自物業公司開始進行物業服務工作開始。業主與物業公司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交物業費等職責的履行,一般是在房屋交給買受人的時候交納。已經竣工但是還沒有交給買受人的物業,是由建設單位進行交納。

沒收房可以不交物業費嗎

1、物業私自規定的物業費業主可以不繳納。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規定,物業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合理、公開以及費用與服務水平相適應的原則。直白點說,業主應該繳納的物業費其實都應該清清楚楚體現在物業服務合同中。業主判斷物業費是否合理也應該以物業服務合同爲準。最近幾年,很多物業公司都會在購房者簽訂購房合同時簽訂一份空白的物業服務合同,裏面會設置一些“特約服務”等增值服務,提高物業費。根據法律法規,這都是違法行爲,這些費用業主都可以不用繳納;

2、物業服務企業拒不提供物業服務或提供的服務存在巨大瑕疵。

物業服務的範圍是非常廣泛的,包括但不限於房屋管理、公共設施維修、保潔、綠化、停車等,而且是需要持續提供服務。如果業主能拿出有力證據證明物業未提供服務或服務嚴重不到位,全體業主可以不繳納物業費。這裏需要提醒一下,業主提供的證據,是可以證明物業服務企業構成根本違約的才行。

1、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十一條: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

(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

(五)籌集和使用專項維修資金;

(六)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

(七)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2、業主大會會議可以採用集體討論的形式,也可以採用書面徵求意見的形式;但是,應當有物業管理區域內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佔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參加。業主可以委託代理人蔘加業主大會會議。

3、業主大會決定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五)項和第(六)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2/3以上的業主且佔總人數2/3以上的業主同意;決定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的其他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佔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4、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對業主具有約束力。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侵害業主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業主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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