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預售時不需要懸掛什麼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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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規定,商品房預售的時候,需要進行懸掛開發商的營業執照、資質證書和五證,除此之外的材料,開發商可以選擇不懸掛出來。其中五證分別爲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土地使用權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爲了保證開發商出售商品房的合法性,購房者在簽訂認購書和商品房買賣合同前應慎看開發商的土地使用權證書或者使用主地的批准文件,這主要是爲了確保商品房的用地合法;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這主要是確保商品房的規劃、建設手續合法。

預售商品房的,要有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現售商品房的,要有質量驗收合格證和產權登記備案證,並且要同時符合商品房現售的有關規定。

商品房預售時不需要懸掛什麼證件

1、預售方主體資格要符合要求

商品房的預售可以由開發商自行銷售或者開發商委託中介機構銷售。自行銷售開發商必須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取得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核發的資質證書的房地產開發企業。

2、商品房預售合同雙方意思表示真實一致

由於合同雙方對於預售商品房的真實情況的信息的知情不對稱,承購方往往處於弱勢地位。因此預售方應按照預售合同所規定的有關內容向承購方真實、完整地披露有關承購方所要購買的商品房的真實情況。

由於是預售,承購方不可能真實地感受到商品房的客觀存在,也不可能對商品房作任何的評價,所以這就更要要求預售方按照誠實信用的原則履行自己的告知義務,以保護承購人的合法權益。也只有如此,承購人才能在知情的基礎上作出自己真實的意思表示。任何一方尤其是開發企業都不得采取脅迫、欺詐、乘人之危等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否則此合同爲無效合同,並不受到國家法律的保護。

3、商品房預售合同內容與形式的合法性

商品房預售合同屬不動產買賣合同,涉及金額較大,履行期限較長,且內容比較複雜。爲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我國法律法規規定,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並履行登記備案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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