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商不給辦理房產證去哪裏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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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商不給辦理房產證的去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投訴。房產證是購房者通過交易,取得房屋的合法所有權,可依法對所購房屋行使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的證件。

開發商不給辦理房產證去哪裏投訴

因爲出賣人的責任,買受人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取得房地產權屬證書,按照合同規定,出賣人應按已付房價款的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

購房者可通過以下兩種辦法維權:

第一,可以先和開發商約談,在簽訂承諾書並取得房產證後,向法院申請撤銷承諾書效力,然後再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開發商支付違約金。

第二,可先以個人名義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處開發商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再由法院對雙方進行調解。有律師建議,因爲每個業主和開發商簽訂的購房合同不同,開發商所承擔的賠償責任也不同,因此不建議集體申訴。

根據《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預售商品房的購買人應當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內,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現售商品房的購買人應當自銷售合同簽訂之日起90日內,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協助商品房購買人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並提供必要的證明文件”。

根據該條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履行的是一種協助義務,即房地產企業應當協助商品房購買人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並提供必要的證明文件。

必要的證明文件包括土地使有證明、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綜合驗收合格證明、房產測繪機構出具的房屋建築測繪成果報告及房屋分戶平面圖等。

此外,很多購房合同中也會約定,由開發商代購房者辦理房產證,那麼在這種情況下,開發商不僅僅承擔辦理房產證的協助義務,而且承擔起了辦理房產證的主要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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