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頂漏水維修費用由誰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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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質保期出現損壞,肯定是由建設單位承擔修復費用的,一般屋頂防水的質保期有五年;超過五年漏雨,一般是由所有業主共同承擔維修費用,因爲頂樓漏雨一般是屋面損壞導致的,屬於公共部位,需要出動業主們繳納的維修基金來支付費用。

根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住宅共用部位爲根據法律、法規和房屋買賣合同,由單幢住宅內業主或者單幢住宅內業主及與之結構相連的非住宅業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礎、承重牆體、柱、樑、樓板、屋頂以及戶外的牆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

屋頂漏水維修費用由誰承擔

屋頂漏水的主要原因一般是施工單位的建築物存在質量問題,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在保修期內應該由開發商負責保修,此時物業公司的職責只是幫助協調業主與開發商之間的關係;超過保修期的,因屋頂屬於共用部位,共用部位的維修養護由物業公司負責並應動用公共維修資金解決,這一規定體現在《物業管理條例》中,且業主委員會與物業公司簽訂的物業服務格式合同中都有這項約定。即如合同無其他規定,應該要繳納物業費。

單從字面上理解,或許與大多數業主的想法相同,如果屋頂漏水問題不解決就可以拒交物業費,但事實並非如此。

從合同屬性上來講,物業服務合同屬於雙務合同,業主支付物業費所獲取的對價是包括小區綠化養護、清潔衛生、秩序維護、安全防範、共用設施設備日常運行、維護及共用部位的維修養護等等多項服務內容。業主的合同抗辯權權源也基於此。而物業公司收取物業費所應付出的對價則是爲業主提供上述服務內容。業主往往以拒付物業費來抗辯物業公司對共用部位維修不善。但物業公司獲取物業費所支付的總對價內容是極爲豐富的,共用部位的修繕僅是物業服務的內容之一,共用部位維修不繕的履行瑕疵所引起的合同抗辯權相對於物業服務合同總體上來講是不完整的。因此業主僅以共用部位維修不善這一履行瑕疵而拒付物業費從法理上來講是行不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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