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售商品房轉讓注意事項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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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售商品房尚未付清房款的購房者應該先徵得開發商同意方能與受讓方簽訂轉讓合同;已付清預售商品房總價款的,購房者可以與新購房者訂立轉讓合同並以書面形式通知開發商;轉讓合同雙方應在轉讓合同生效後前往房地產交易管理機構辦理轉讓合同登記備案手續,而目前我國有些地方爲防期房的過渡投機還沒有對再轉讓可以進行直接備案,而是從嚴控制,往往造成期房再次購入者不訂立周密的合同風險增大預售商品房的再轉讓應依法交納相應的稅費。如沒能進行再轉讓備案,則只能出讓方做出房產權證後再過戶給受讓方,如是這樣的合同不需通知房產商,但如出讓方把房子再賣給了第三者,只能追究其違約責任,存在較大的風險;如果出讓方辦理了商品房抵押貸款,而受讓方也要辦理商品房抵押貸款,則雙方應去原銀行詢問能否辦理“轉按揭”手續,如果可以並且符合條件,雙方直接辦理“轉按揭”手續即可;如果受讓方不需要辦理抵押貸款,則出讓方應辦理解除抵押貸款手續,否則將會給雙方辦理備案或產權登記帶來障礙;如果確是房子不相要而原價轉讓,你也可以與開發商協商,辦理商品房預售合同終止手續,到房地產交易中心註銷預售合同備案登記,並且還應當與貸款銀行辦理終止貸款合同手續,註銷抵押登記,在上述手續辦清後,新受讓方即可直接與開發商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辦理預售合同備案。

在商品房預售合同生效並辦理有關登記或交易手續,繳清稅費後,預售房尚未實際交付之前,預購人將其預購的商品房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方,符合當地有關法規、政策,沒有違法行爲的,可認定轉預售合同有效;如預購人在前一預售行爲尚未辦理有關登記或交易手續、繳清稅費時,即將其預購房轉預售的,應認定轉預售合同無效。

預售商品房轉讓注意事項是什麼

預售商品房合同訂立後,預購人尚未取得房屋產權之前,預售人未與預購方協商,又將該房預售給第三方的,應認定後一預售合同無效;如第三方是善意購買,並已取得房屋產權的,也可認定後一合同有效,但預售方應對前一合同的預購方承擔違約責任,造成損失的,應賠償損失。需要提醒的是:預售商品房轉讓的標的物必須是尚未竣工的、正在建設中的預售商品房,如果轉讓的標的物已經竣工驗收,預購方已經實際取得預售商品房產權後,將商品房再轉讓給他人,不是預售商品房轉讓,應按商品房買賣關係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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