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所有權怎麼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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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所有權可以用產權證來證明,同時可以開具產權證明書。房屋所有權證明的內容主要包括房屋所有權人的基本信息、房屋坐落的位置、房屋的具體描述、證明機構等等。

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

第二十七條規定,登記機關應當對權利人(申請人)的申請進行審查。凡權屬清楚、產權來源資料齊全的,初始登記、轉移登記、變更登記、他項權利登記應當在受理登記後的30日內核準登記,並頒發房屋權屬證書;註銷登記應當在受理登記後的15日內核準註銷,並註銷房屋權屬證書。

第三十一條規定,房屋權屬證書包括《房屋所有權證》、《房屋共有權證》、《房屋他項權證》或者《房地產權證》、《房地產共有權證》、《房地產他項權證》。

房屋所有權怎麼證明

房屋所有權是佔有權、管理權、享用權、排他權、處分權(包括出售、出租、抵押、贈與、繼承)的總和。

1、佔有權。是所有人對其房屋進行直接的實際控制或掌握的權利。佔有權是房屋所有權的基本內容,沒有佔有,就談不上所有權。然而佔有並非就是所有,因爲佔有分所有人佔有和非所有人佔有、合法佔有和非法佔有、善意佔有與非善意佔有。

2、使用權。房屋的使用權是指對房屋擁有的享用權。房屋租賃活動成交的是房屋的使用權。指所有權人對其房屋有直接按照它的性質和用途加以利用的權利。

使用權的行使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①無損於房屋的本質。

②按照房屋的自然性能、經濟性能和規定的土地用途使用。

③遵守法律和公共道德,不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3、收益權。指房屋所有人有利用其房屋以增加經濟收益的權利。如將房屋出租取得租金、用房屋作爲合夥入股取得紅利等。

4、處分權。指房屋所有人在法律許可的範圍內,對其房屋有處置的權利。如依法對自己所有的房地產出售、出租、抵押、典當、贈與、拆除等。

一般說來,完整的房屋所有權,必須同時包括上述四項權利。但是,佔有、使用和收益權有時會脫離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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