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居住權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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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居住權享有佔用他人房屋的權利,不涉及買賣、抵押等權利。也就是說,居住權的唯一權利是住在這種不能出售、出租或抵押的財產中。

2、居住權是對他人房屋的權利,而不是對自己房屋的權利。因此,有必要爲沒有自己所有權的房屋設定居住權。

3、居住權可以通過雙方簽訂合同或業主立遺囑來確立。但是,它必須在房屋管理部門登記後才能生效。不管你住多久,只要你沒有在房管部門登記,居住權就不會生效。

4、設定居住權的期限由當事人自己決定,可以是5年、10年、15年或永久居住。如果有居住權的房產被出售,居住權不會消失,業主可以繼續居住。

房屋居住權的法律規定

1、居住權是一種物權,是一種獨立的用益物權、他物權。

物權的功能最契合居住利益的性質,居住意味着對房屋的專屬的、排他的利用,其客觀屬性要求其必然具有支配性和對抗性;而爲了保證這種利用的專屬性和排他性,必然要求對抗性,以對抗任何可能危及這一利益的相對人。這些要求與物權的權利性質和制度設計天然契合。

2、居住權是因居住而對房屋進行使用的權利。

因此原則上,居住權人只能把所取得的房屋用於生活需要,只享有佔有及使用的權能,對房屋的使用只能限於爲居住的目的,而不能挪作他用,如出租,商用等,但雙方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3、居住權一般具有無償性,是無償設立的。

居住權人無需向房屋的所有人支付對價,這也是由居住權的性質、本質而決定了其應當是一種無須支付對價的無償行爲,但雙方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可以。居住權的期間可以由當事人自由設定,可以爲其設定一個固定的期限,也可以設定爲終生。但需要注意的是,居住權期間屆滿或者居住權人死亡,居住權即告消滅。此外,設立了居住權的房子原則上不得出租,除非當事人之間另有約定。另外,居住權規定在民法典物權編的用益物權之章,也就是說居住權人對標的房屋享有物權效力,而租賃是債權關係,物權具有優先於債權的效力,因此,承租人無權干涉居住權人行使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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