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買房以誰的名義簽訂買賣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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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買房,是以出名人名義買房並登記,而房屋歸屬於借名人一方的行爲。因此,即使名義人不是真正的買主,但是借名買房後,房屋買賣合同就以出名人的名義簽訂。

借名買房以誰的名義簽訂買賣合同

1、沒有書面協議,一方可能否認曾約定借名買房。借名買房的雙方多爲親屬、朋友關係,基於感情信任,多爲口頭約定,較少簽訂書面協議,登記人可能因房屋價格上漲等因素否認借名買房。

2、合同無效。借名購買經濟適用房等保障性住房,即使簽訂了書面協議,但因規避政策,該協議存在被法院認定無效的可能,借名買房人無法實現獲得房屋產權的目的。

3、房屋過戶時,產權的登記人可能拒絕過戶。在房屋滿足過戶條件時,是否協助辦理房屋過戶的主動權掌握在登記人手中,借名人面臨遭到拒絕的風險

4、借名人無法行使房屋使用權。購買房屋後,借名人往往實際居住在房屋內,但由於房屋登記在他人名下,而我國對不動產物權採取登記原則即房屋的產權屬於房產證上的登記人,借名人面臨被起訴騰退房屋的風險。

5、房屋因登記人欠債而被查封。因爲借名買房是借名人和登記人之間的約定,根據公示公信原則,房屋所有權證載明登記人爲所有權人,一旦登記人涉訴,該房屋作爲其財產面臨被查封或處分的危險。比如登記人離婚,其配偶就可以主張該房屋作爲夫妻共同財產應分割;或者登記人背上外債,債權人申請保全,就會使房屋被查封。

6、第三人不知房屋情況而購買,房屋產權轉移。由於房屋登記在他人名下,第三人有理由相信登記人就是房屋所有權人。如果第三人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從登記人手中買了房子,借名人就會面臨喪失房屋的可能,最終的結果只能依不當得利向登記人主張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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