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房契稅2021年9月1日執行什麼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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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購房契稅稅率:按照契稅法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在3%至5%的範圍內確定具體適用稅率,可以對不同主體、不同地區、不同類型的住房的權屬轉移確定差別稅率。

2、購房契稅計算:契稅的應納稅額按照計稅依據乘以具體適用稅率計算。

3、購房契稅繳納時間:契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爲納稅人簽訂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的當日,或者納稅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性質憑證的當日。

4、購房契稅優惠:根據財政部發布的《關於契稅法實施後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9號)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實施後繼續執行的契稅優惠政策。

《公告》明確,《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調整房地產交易環節契稅 營業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23號)第一條、第三條中關於契稅的政策繼續執行。

第一條具體內容是:

(一)對個人購買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員範圍包括購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積爲90平方米及以下的,減按1%的稅率徵收契稅;面積爲90平方米以上的,減按1.5%的稅率徵收契稅。

(二)對個人購買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積爲90平方米及以下的,減按1%的稅率徵收契稅;面積爲90平方米以上的,減按2%的稅率徵收契稅。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擁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購買的家庭第二套住房。

5、免稅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之間變更土地、房屋權屬;法定繼承人通過繼承承受土地、房屋權屬;情況可免徵契稅。

購房契稅2021年9月1日執行什麼規定

根據契稅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徵契稅:

(一)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軍事單位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用於辦公、教學、醫療、科研、軍事設施;

(二)非營利性的學校、醫療機構、社會福利機構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用於辦公、教學、醫療、科研、養老、救助;

(三)承受荒山、荒地、荒灘土地使用權用於農、林、牧、漁業生產;

(四)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之間變更土地、房屋權屬;

(五)法定繼承人通過繼承承受土地、房屋權屬;

(六)依照法律規定應當予以免稅的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和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承受土地、房屋權屬。

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國務院對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業改制重組、災後重建等情形可以規定免徵或者減徵契稅,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決定對下列情形免徵或者減徵契稅:

(一)因土地、房屋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徵收、徵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權屬;

(二)因不可抗力滅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權屬。

前款規定的免徵或者減徵契稅的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提出,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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