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可以不讓業主的車進小區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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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不可以不讓業主的車進小區。物業不讓業主車進小區是不合法的。因爲小區的停車位土地是屬於公共的,所以所有權也是屬於全體業主所有的,物業只有管理的權利,對業主的車輛進行限制進入是沒有法律依據的,因此是不合理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五條【車位、車庫的歸屬】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

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六條【車位、車庫的首要用途】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

物業可以不讓業主的車進小區嗎

1.開發商在計算公攤面積時把地下車庫的建築面積計算在內。這是爲了滿足小區內業主生活需要而向其提供停車位的,屬於公共配套設施,產權理應屬全體業主共有。

2.開發商在出售房屋時承諾無償提供地下車庫的。開發商應在交付房屋時一併將地下車庫交付使用,產權也應屬全體業主共有。

3.開發商把建造地下車庫的成本覈算在住宅開發成本之內的。利用人防工程改建而成的地下車庫的建設成本,已經包含在房產開發商的銷售成本覈算之內,地下車庫的產權應當屬於全體業主共有。

4.如果房產開發商可以提供足夠的證據證明,其開發建設的小區地下車庫不屬於以上所羅列的三種情形,那麼產權應歸屬於開發商,可以另行單獨出售。

分情況處理。一是車位在規劃中已納入到業主購房的公攤面積中,業主在購房時交付了相應公攤款項,則該車位應作爲共有建築屬於業主共同所有,房產公司無權出售。二是車庫在規劃中沒有納入到業主購房的公攤面積中,車庫的建蓋資金全部由房產公司支付,建成後也沒有通過任何形式轉由業主負擔,則該車庫的所有權應屬房產公司,房產公司當然有權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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