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辦房產證的房子是否可以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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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房產證的房屋贈與協議的公證是無效的,房屋贈與協議公證的最根本問題就是房屋的所有權問題,沒有房產證,就不能明確這點,更不用說做房屋贈與協議公證。

未辦房產證的房子是否可以贈與

所謂期房的轉讓,即預售的商品房的轉讓,是指預售商品房的預購人在實際佔有商品房並取得房地產權證之前,將預售商品房轉讓給他人的一種法律行爲。

根據我國法律,沒有房屋產權證書的房屋是不能買賣的。但是,在生活中經常會出現買賣無產權證的房屋。這種情況分兩類:

1、買賣了根本無法辦理國家產權證的房屋,比如包括小產權房。如果買賣已經完成且已經實際居住的,買房人的居住權可以獲得法律的保護,但是不享有房屋的合法產權。

2、依法可以辦理房屋產權只是買賣時沒有完成辦理手續的。比如期房、二手新房買賣。那麼這類合同原則上屬於有效的合同。如果房屋產權取得後雙方辦理了房屋過戶,那麼視爲合同履行,雙方均不得反悔。即使賣主反悔拒絕辦理過戶的,買方也可以要求依法履行合同。

需要注意的是,對於這類買賣一定要做好風險的預防,主要是對賣方的違約責任要約定明確,比如可以在買賣合同中約定高額的違約金,或取得房屋產權證書的時間限制,或者產權證取得後過戶的期限。這樣就能最大限度的維護買方的利益。

1、在實踐中,對於期房轉讓合同效力問題的認識不一。

2、有觀點認爲無效,理由是《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七條第(六)項有“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的房地產不得轉讓”的規定,但該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商品房預售的,商品房預購人將購買的未竣工的預售商品房再行轉讓的問題,由國務院規定”。

3、但迄今爲止,國務院並未根據法律的授權制定相應的行政法規予以調整和規範,2005年4月30日建設部等七部委聯合發佈了《關於做好穩定住房價格工作的意見》,國務院辦公廳予以了轉發,該意見明確規定禁止將購買的預售商品房再行轉讓。但該意見是國家爲擬製炒房、哄擡房價行爲而出臺的一種政策性規定。

4、我們不能僅因出賣方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而認定轉讓合同無效。其理由是:房屋買賣合同的買方在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之前,其雖不能享有房屋所有權,但享有買賣合同上的債權。而債權轉讓是合同法賦予合同當事人的權利之一,沒有理由不允許當事人轉讓自己的合同權利,因此買方再予轉讓並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因而並不影響轉讓合同的效力。所以,暫時未辦房產證的房屋轉讓後依然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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