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認購書能改內容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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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條件房屋認購書也是可以進行更改的,根據規定,自商品房認購協議簽訂之日起15日內,買受人需要變更商品房認購協議內容的,銷售方應於配合;銷售方需變更商品房認購協議內容的,應當徵得買受人同意。由此可見商品房認購方的變更權利具有保障,但是銷售方的變更權利收到限制,能否變更認購協議條款完全取決於買受人。

房屋認購書能改內容嗎

1、規避受牽制條款

如果購房人自己想簽訂認購的話,則要避免認購書中的受牽制條款。

前些年的認購書中往往有這樣的條款:購房人在規定期限內未簽訂合同的,開發商所收定金不予退還。

但不籤合同的原因有很多種,其中主要原因往往是在具體條款上達不成協議。這種情況不能完全將過錯歸結於購房人。但因爲該條款的存在,開發商往往以此威脅購房人。

如果由於各種原因必須簽訂認購書的話,應當避免該條款的出現。

建議購房人要求籤訂認購書示範文本,該文本充分保護了購房人的利益。

2、購房者不要與開發商約定預付款或認購金予以“沒收”“不予退還”等條款

這種條款實際上針對購房者單方違約的違約金條款,開發商這裏有個圈套,購房者只要沒有與開發商簽訂正式買賣合同,不論什麼原因都算購房者違約,開發商就要沒收認購金,不予退還。

3、不使用模糊概念

在認購書對於價格條款的約定,不要使用“均價”、“優惠價”、“折扣價”等,而要準確到單價的具體數額。

4、開發商答應爲購房者保留價格或房號的,要將保留承諾寫進認購書

例如此價格保留10天或此房號保留10天。此時還要注意,這種保留是開發商的單方承諾,如果開發商沒有兌現承諾應該承擔違約責任,不要把這種保留簽訂成購房者在10天之內必須購買的義務。

5、注意認購協議書中權利義務的對等性

合同中體現的基本原則就是自願平等,換個角度說,即各方當事人應當在認購協議中規定必要的義務,雙方的義務都是圍繞合同目的的實現而確立的,任何一方的義務都不能過多也不能過少。

目前多數的認購書都是開發商提供格式合同,對購房者的限制較多,而開發商基本不承擔責任。爲了避免一方責任傾斜,在簽訂協議時要注意加上限制開發商行爲的條款。

6、在簽訂《認購協議書》時,購房者應對開發商提供的格式條款進行認真審查

適當補充完善,將定金的約定範圍加以調整,從根本上將《認購協議書》與房屋買賣合同區別開,保持其獨立性。這樣才能真正保護購房者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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